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发布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22
第一条 为做好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方城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对拟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示,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由拟发布信息的主办科室(以下简称信息主办人)和机要科,法制办共同负责承办。信息主办人填写《县政府办公室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经机要科、法制办把关后,报主管主任审查,然后报主管县长审核批准;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重要工作的,需报主任审查,由县长审核批准。机要科根据签批意见予以发布,并登记归档。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公开发布。
第八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拟公开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审查,《县政府办公室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随《县政府公文发文稿纸》一并运转。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公开信息审查表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公开信息审查表
年 月 日
拟公开政府信息: |
信息公开时限:□及时 □常年 □限时 |
签发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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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县长意见: |
县政府办核稿人意见: |
县政府办审稿人意见: |
法制办意见: |
机要科意见: |
县政府办信息主办人意见:□公开 □部分公开 □免于公开 □暂缓公开□需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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