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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2022年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27
附件1:

                        方城县审计局权责清单目录
(共23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别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4项)
1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2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3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
4对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3项)
1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行政强制
2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行政强制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4项)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行政检查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行政检查
4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
6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
7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行政检查
9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
11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行政检查
12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行政检查
13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政检查
1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行政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行政裁决(0项)
九、行政奖励(0项)
十、其他职权(2项)
1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他职权
2对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其他职权


附件2:




                                                                                                     方城县审计局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
1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行政强制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2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2010年2月11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2010年2月11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行政强制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3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4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5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6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7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调整依据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11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12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依据
13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取消
14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调整设定依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宛办文(2019〕12号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优化县审计局职责。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县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职责划入县审计局。”行政检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法规股调整依据
15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新增
16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新增
17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他职权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新增
18对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其他职权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新增
20财政收入监督检查与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合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合并
21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修改为: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职权名称
22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修改为: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职权名称
23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修改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调整职权名称
24对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职权名称
25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事项的审计监督修改为: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职权名称
26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修改为: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行政检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调整职权名称



附件3 :





                                                                                     方城县审计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1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审理3.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告知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决定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送达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审理3.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告知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决定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送达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7.执行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检查、了解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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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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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理3.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决定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送达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执行7.执行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检查、了解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8.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审计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监察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2757                  投诉电话:0377-67232757                       监督机构:监察室
受理地点:方城县凤瑞路266号
5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强制立案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查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违法行为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代拟封存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2010年2月11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审理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封存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审理复核,报请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决定4.决定责任: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封存通知书。
执行5.执行责任: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事后监管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2010年2月11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行政强制立案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查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审理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复核、审理,报请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决定4.决定责任: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行政强制立案1.立案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查2.审查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代拟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理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决定4.决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 象。
执行5.执行责任:被审计对象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审计决定执行结果。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检查、了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定期审计项目,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了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事后监管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社会保障审计科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检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取得检查证据,编制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组长审核检查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起草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提请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法规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核查报告等核查结论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核查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与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宛办文(2019〕12号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优化县审计局职责。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县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职责划入县审计局。”行政检查督查1.督查责任: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法规股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核查报告等核查结论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行政检查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职权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对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其他职权检查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审理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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