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28
附件1 | ||
方城县医保局权责清单目录 | ||
(共15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一、行政许可(0项) | ||
二、行政处罚(2项) | ||
1 | 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三、行政强制(1项) | ||
1 | 封存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 行政强制 |
四、行政征收(0项) | ||
五、行政给付(1项) | ||
1 |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六、行政检查(3项) | ||
1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 | 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稽核 | 行政检查 |
3 |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七、行政确认(2项) | ||
1 | 缴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费数额核定 | 行政确认 |
2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行政确认 |
八、行政裁决(0项) | ||
九、行政奖励(1项) | ||
1 | 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十、其他职权(5项) | ||
1 | 医疗保障登记 | 其他职权 |
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 其他职权 |
3 | 选择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 其他职权 |
4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审批 | 其他职权 |
5 | 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 | 其他职权 |
附件3 |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1 | 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揶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揶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基金监管股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和规划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基金监管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2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基金监管股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和规划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基金监管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3 | 封存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行政强制 | 决定 | 1.决定责任: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基金监管股 |
执行 |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处理 | 3.处理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4 |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二)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 行政给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待遇保障股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保存参保人员享受外转待遇情况的记录;依法对外转诊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5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行政检查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制定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基金监管股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情况处置 |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被查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6 | 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稽核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行政检查 | 制定方案 | 决定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医疗保障稽核执法工作计划。 | 基金监管股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责任:按照年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医疗保险稽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情况处置 | 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7 |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行政检查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检查方案。 | 基金监管股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 |||||
情况处置 |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依法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8 | 缴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费数额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行政确认 | 宣传 | 做好政策宣传,督促单位(个人)参保 | 待遇保障股 |
受理 | 医疗保险登记 | |||||
审查 | 对单位(个人)信息进行审核 | |||||
决定 | 按规定办理单位(个人)参保、变更、注销等工作事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9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 行政确认 | 申请 | 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待遇保障股 |
受理 |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南阳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 | 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 | 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 |||||
送达 | 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10 | 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第三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南阳市医疗保障局 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宛医保〔2019〕60号) | 行政奖励 | 申报 |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在举报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给予奖励意见,填写《奖励举报欺诈骗保人员审批表》,提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并发送《欺诈骗保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愿意得到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基金手续。 | 基金监管股 |
复核 | 2.经案件承办单位主管局长签字,附案件相关材料,交由基金监管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 | |||||
审批 | 3.核实后报请主管基金监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 |||||
发放 | 4.承办的案件,由基金监管股制作财务领款凭证,承办单位签字后领取奖励资金。案件承办单位依据《奖励决定书》及时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 | |||||
存档 | 5.《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奖金支付汇总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案件登记表》、《举报奖励申请表》连同举报案件原始材料,由基金监管股存档,保密管理。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11 | 医疗保障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由参保人员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待遇保障股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 |||||
录入 | 3、录入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医疗审批信息按规定录入医保软件。 | |||||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1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第十一条:“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3号)第四条:“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同时符合所列全部条件的,…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关于印发<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鉴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医保〔2018〕34号)“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更好服务参保群众,经研究并报市局同意,决定将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工作由定点医院承担。”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申报重症慢性病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待遇保障股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 | |||||
鉴定 | 3、鉴定责任:选指定定点医院组织体检鉴定;二次撛选专家进行材料复查社会保险机构鉴定。公布鉴定结果。 | |||||
录入 | 4、录入责任:将鉴定通过人员医疗待遇信息按规定录入医保软件。 | |||||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13 | 选择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试行)》(豫人社医疗〔2016〕8 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根据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出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作为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关于对我市两定医药机构分级管理的通知》(宛医保〔2018〕41号)“自2018年9月1日起,对我市医保定点资格的审核确定和监管责任实行属地化分级负责制。设在县(区)的两定医药机构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各县区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制度,中心城区内对两定机构实行定点互认,协议管理。”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医药管理股 |
审核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签订 |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定点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对于未定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14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报送的规定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医药管理股 |
业务科办理 | 2.对委托方报送材料进一步整理审核并拟定工作方案,向主管领导汇报。 | |||||
成本监审 | 3.提交成本监审机构进行定调价项目成本核算,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 |||||
定调价审定 | 4.根据成本监审报告并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定调价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查、研究审定。 | |||||
相关部门签发文件 | 5.拟定文件与市相关部门联系会签、发文。 | |||||
需省审批事项 | 6.积极主动协助委托方办理。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15 | 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 | 《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责任:申请人向卫健部门(定点医院)申报重症慢性病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鉴定 | 鉴定责任:由卫健部门(定点医院)组织体检鉴定,二次遴选专家进行材料复查,公布鉴定结果。 | |||||
审核 | 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宛人社[2016]7号),进行审核。 | 待遇保障股 | ||||
录入 | 录入责任:将鉴定通过人员医疗待遇信息按规定录入医保软件。 | 待遇保障股 | ||||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67256768、67233523 投诉机构: 局机关办公室 投诉电话: 67256989 | ||||||
受理地点: 方城县便民服务中心五楼、七楼医疗保障局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 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的 内设 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
行政 处罚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针对群众的现场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做好记录、提出拟办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导审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2.举报初核责任。针对群众举报事项,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就投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事开展初核、形成初核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记,对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复。 3.案源登记责任。针对初核属实的投诉举报、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索进行案源登记 4.立案审查责任。针对初核基本属实、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或其他的部门转办、移送的线索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依规报批。 5.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6.执法报告责任。调查取证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任。根据办案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或行政处罚告知或移送处理决定。 8.审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辨、组织听证的责任。针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辨、依据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结果,审查原拟订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需要改变。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将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罚款收缴机构。 11.执行责任。对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强制执行。 12.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 ||
行政处罚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针对群众的现场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做好记录、提出拟办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导审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2.举报初核责任。针对群众举报事项,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就投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事开展初核、形成初核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记,对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复。 3.案源登记责任。针对初核属实的投诉举报、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索进行案源登记 4.立案审查责任。针对初核基本属实、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或其他的部门转办、移送的线索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依规报批。 5.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6.执法报告责任。调查取证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任。根据办案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或行政处罚告知或移送处理决定。 8.审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辨、组织听证的责任。针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辨、依据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结果,审查原拟订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需要改变。 9.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将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罚款收缴机构。 11.执行责任。对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强制执行。 12.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 ||
行政 处罚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针对群众的现场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做好记录、提出拟办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导审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2.举报初核责任。针对群众举报事项,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就投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事开展初核、形成初核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记,对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复。 3.案源登记责任。针对初核属实的投诉举报、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索进行案源登记 4.立案审查责任。针对初核基本属实、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或其他的部门转办、移送的线索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依规报批。 5.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6.执法报告责任。调查取证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任。根据办案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或行政处罚告知或移送处理决定。 8.审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辨、组织听证的责任。针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辨、依据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结果,审查原拟订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需要改变。 9.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者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将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罚款收缴机构。 11.执行责任。对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强制执行。 12.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 ||
行政处罚 |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未在限期内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医疗、生育保险)的处罚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1.【法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13年9月26日,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的责任。根据上级部署、监督计划及临时工作需要,确定检查项目。 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责任。根据确定检查项目确定检查组人员和指定检查组长。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督促检查组做好检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收集、拟订检查方案和报批。 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涉及事项。 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开展检查责任。检查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稿编制和发现问题、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等。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责任。检查组在离开现场后需按规定完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责任。检查组完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后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并负责对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行核实。 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责任。在综合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上,检查组行政行政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督机构,并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分类作出行政处理(即:对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作办结处理;存在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整改;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涉嫌犯罪或违反党政纪的,作移送处理)。 10.监督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检查行政处理处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七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第八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面意见后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 ||
行政 检查 | 对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2001年5月18日实施)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的责任。根据上级部署、监督计划及临时工作需要,确定检查项目。 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责任。根据确定检查项目确定检查组人员和指定检查组长。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督促检查组做好检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收集、拟订检查方案和报批。 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涉及事项。 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开展检查责任。检查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稿编制和发现问题、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等。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责任。检查组在离开现场后需按规定完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责任。检查组完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后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并负责对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行核实 。 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责任。在综合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上,检查组形成行政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督机构,并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分类作出行政处理。 10.监督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检查行政处理处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七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面意见后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七十九条 ……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 ||
行政 检查 | 社会保险职责范围内举报、投诉的稽核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征缴股、待遇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27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第2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9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登记(含变更、注销)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征缴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自1999年3月19日起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注销)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决定的,送达同意批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说明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 ||
1.【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附件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 ||||||||||||
【法律】《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处理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针对群众的现场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做好记录、提出拟办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导审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2.分类梳理和制定方案责任。针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署或自定行政检查事项,开展分类梳理、制定行政检查(案件查办)方案(含指定检查组长或案件调查组长)。 3.行政检查告知责任。向行政相对人(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下达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涉及事项。 4.进驻行政对象单位开展检查责任。检查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稿编制和发现问题、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等。 5.报告检查结果责任。在综合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上,检查组行政行政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督机构,并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行政处理责任。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分类作出行政处理(即:对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作办结处理;存在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整改;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涉嫌犯罪或违反党政纪的,作移送处理)。 7.送达责任。将责令整改通知送达行政相对人(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 8.监督责任。对行政相对人(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执行责令整改通知情况开展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 ,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督检查。 【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七十九条 ……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 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 ||
行政 给付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1.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医疗救助的情形。 2.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给付责任: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同1-2。 4.同1-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 ||
其他行政权力 |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方城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下床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和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受理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提出制定/调整具体价格标准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文件。 4.送达责任: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并通过行政大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0377-67256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