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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7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经确认的县直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方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方城县交通运输局、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方城县公安局、方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方城县民政局、方城县司法局、方城县财政局、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城县农业农村局、方城县林业局、方城县水利局、方城县商务局、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方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方城县应急管理局、方城县审计局、方城县统计局、方城县医疗保障局、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方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方城县科技工信局、方城县残疾人联合会、方城县档案局、方城县气象局、方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经确认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方城县博望镇人民政府、方城县赵河镇人民政府、方城县独树镇人民政府、方城县杨集镇人民政府、方城县古庄店镇人民政府、方城县杨楼镇人民政府、方城县四里店镇人民政府、方城县广阳镇人民政府、方城县拐河镇人民政府、方城县二郎庙镇人民政府、方城县柳河镇人民政府、方城县券桥镇人民政府、方城县小史店镇人民政府、方城县清河镇人民政府、方城县袁店回族乡人民政府、方城县广安街道办事处、方城县赭阳街道办事处

三、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示,履行法定职责。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五、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七、方城县公安局所辖交警大队、派出所依法履行职责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方城县人民政府

            20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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