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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城县委政法委员会202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2022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2-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方城县审计局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5月6日,对中共方城县委政法委员会2021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

中共方城县委政法委员会是县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主要工作职能是对全县政法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部署,推进平安方城、法治方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监督和支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任务。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4名。副书记4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8名。下设9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政治安全股、执法监督股、维稳指导股、综治指导和基层社会治理股、反邪教协调股、督查督办专项行动股和法制股。

2021年,县财政局批复县委政法委员会部门支出预算3970997元(人员经费2536297元、公用经费469900元、项目支出964800元),实际预算支出执行2656952.69元,执行比例66.9%;年度追加支出预算11487165元(人员经费542841元、公用经费70000元、项目经费10874324元),追加支出预算执行5851638.13元,执行比例50.94%,总执行比例55.04%。

审计结果表明,中共方城县委政法委员会能够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2021年度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审计发现还存在预算编制不规范、超预算支出、扩大开支范围列支费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纠正和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决算)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预算编制不科学,造成预算执行率低。

2021年预算文件显示当年办公费预算指标为785000元,账面显示实际列支174082.08元,预算执行率22.17%。

2.预算编制不完整,造成无预算支出48316元。

县委政法委员会在编制预算时未考虑会议费、培训费,但实际账面列支分别是:47031元、1285元,合计48316元,但在财政批复的预算中没有上述费用项目。

    (二)预算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超预算支出440451.76元。

(1)2021年县财政批复县委政法委员会印刷费76000 元,2020年结转结余51780元,当年应执行127780元,账面反映实际支出309407.72元,超预算支出181627.72元。         

(2)2021年县财政批复县委政法委员会维修费64800 元,2020年结转结余200000元,当年应执行264800元,账面反映实际支出301883元,超预算支出37083元。

(3)2021年县财政批复县委政法委员会公务接待费支出60000元,实际支公务接待费131309.50元,超预算支出71309.50元。

(4)2021年县财政批复县委政法委员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0000元,实际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0431.54元,超预算支出150431.54元。                                                                    2.公用经费和日常项目支出未按规定压减 

    (1)2021县委政法委员会账面反映办公费支出174082.08元,与2020年同期145669.50元相比增加28412.58元。

    (2)2021县委政法委员会账面反映邮电费支出87217元,与2020年同期18226元相比增加68991元。

  (3)2021县委政法委员会账面反映差旅费支出785785.41元,与2020年同期497955元相比增加287830.41元。

(4)2021县委政法委员会账面反映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230431.54元,与2020年同期157649.63元相比增加72781.91元。

(三)预算收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及时上缴财政1200元。系县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处理巡防电瓶车一台1200元,未及时上缴财政。

2.扩大开支范围列支费用9920元。2021年度在业务活动费中列支北京两会值班慰问费9920元。      

(四)违反公务接待管理的问题

未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方城县委政法委员会2021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附件中无接待公函、接待人数、陪客人数、接待标准等必要附件。

(五)账务处理不规范8000.00元 。2021年县委政法委员会在业务活动费办公费中列支运动衣10套6000元、篮球4个800元、羽毛球拍4副1200元,合计8000元应计入工会费科目支出。

三、审计(调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方城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共方城县委政法委员会具体整改情况由其自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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