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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16

一、全面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公布取消了农村义务教育住宿费、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项涉教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年3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布了保留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务必要将国家取消的各项涉教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到位,严禁收取高中借读费。学校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坚持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应当做到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二、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广大 人民群众的监督。    

通过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高校还应在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中公布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切实做到阳光收费,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票据使用管理

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费,应当按照收费类别向学生开具相应的收费票据。    

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向学生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中小学学生收费)”。为解决原来学费与代收费共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问题,新版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中“收款项目”及“金额”栏删除。少数学校结存的旧版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可继续使用,但其中“收款项目”栏,不得填列代收费项目。    

学校向学生收取代收费,不得将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项目混收,同开一张票据。考虑到学校代收费收取时间集中,开票工作量较大,为减轻学校工作量,适应电脑开票的需要,省财政厅在印制“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手工版的同时,增加成叠式电脑版供各地选用。票据式样、销售价格均不变。    

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四、全面强化教育收费监督

教育收费涉及广大 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发展稳定的大局。学校要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教育收费政策,对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要加强教育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不得将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预算虚填财政收入,不得将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混收混交。各地凡擅自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所属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大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切实防止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反弹。对各种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方城县教体局 举报监督电话  监审股:0377-672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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