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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城县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8

 

方政〔20222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方城县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5 

方城县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更好服务我县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为入驻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方城县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标准化厂房的所有权为南阳弘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阳弘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租赁协议签订、费用收取、厂房经营;开发区管委会对标准化厂房内入驻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具体为招商协议的签订,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奖励政策的把控、优惠政策的兑现、约束条件的制订、退出机制的完善;弘裕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标准化厂房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通过租赁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入驻企业须在开发区内办理登记注册,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标准化厂房以现状出租。原则上入驻企业应提前进场实地勘察,出租方不承诺超出现状之外的其他条件。因入驻企业生产需要增加的设施,由企业自行承担,不作为抵扣房屋租金的条件。

第五条  审批。拟入驻企业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由方城县开发区管委会项目与招商指挥部审议,并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签约。拟入驻企业经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与县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南阳弘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企业签订标准化厂房 租赁合同。

第七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应与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县政府对相关产业的招商政策相一致,原则上租赁时间每期不超过三年。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租的,双方合同终止,承租企业结清租赁费用,将标准化厂房恢复原状后移交给出租方。如承租方要求续约,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优先与南阳弘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八条  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额度及时间以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或规定为依据,原则上不超出市场均价的15%),出租面积按照现场实地测量面积计算,首次签约入驻标准化厂房,租金为8元/㎡/月,按季度缴纳(6号标准化厂房因建成期长,配套设施落后,可根据企业实际租用情况将租金下调至6元/㎡/月)。其中,办法出台前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原签约协议执行;入驻时间难以界定的,从企业第一次产生电费凭证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房租。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后,承租方将租金缴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企业方可入驻。

第九条  保证金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企业按照5元/㎡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物业管理。由南阳弘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职责,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暂按三级物业服务标准0.4元/㎡/月收费,适时根据物业等级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承租企业要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开发区相关规定,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生产、环保、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美化、包秩序)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租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企业同相关公司签订协议,自行负责缴纳,并承担违约责任。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比例,并将该协议书报南阳弘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四条  承租企业根据生产需要,需对厂房进行装修的,装修前应将方案报南阳弘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查,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禁止承租企业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转租标准化厂房。

(二)擅自破坏及改变房屋结构、屋面防水、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楼面及屋面使用荷载不得超出设计标准。

(四)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他物品。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租企业发生以上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费用。南阳弘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将企业厂房安全保证金提高至50元/㎡或实施清退。

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南阳弘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报县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及附属设施,不予返还承租企业支付的保证金等费用,一切损失由承租企业承担。

(一)擅自拖欠租金、物业费或公摊水电等相关费用达3个月的。

(二)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厂房的。

(三)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厂房使用的。

(四)发现存在安全、环保等重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阳弘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县财政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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