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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0

方城县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因城市发展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      责任

全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城市更新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由县住建部门做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制定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方案,同时负责前期拆迁摸底、房屋及附属物品清点,数据由县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最终认定。

县住建部门牵头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布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进行城市更新片区和城中村改造的项目,需置换安置的房屋价值,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财政部门评审机构核定房屋成本价,实行一口定价,原则上在成本价基础上上浮8%对开发企业予以结算。定价方案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当明确项目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  时限

全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一律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关联: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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