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9
方城县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
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方城县人民政府推进
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协调小组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组长1名,副组长、成员若干人。下设精简行政审批组、优化营商环境组、激励创业创新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改善社会服务组5个专题组和综合组、技术组、法治组、督查组4个保障组。
第二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是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在各级各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全县“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
第四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联系各级“放管服”改革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政策措施研究、总体方案设计和文件起草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要求,制定改革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工作;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价评估;组织开展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收集汇总相关资料,编发工作简报;联系主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与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衔接;完成县政府和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及主要职责。
精简行政审批组负责牵头推进行方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组负责牵头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综合竟争力,打造竞争新优势。激励创业创新组负责牵头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牵头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竟争市场秩序。改善社会服务组牵头负责协调推进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社保以及社会管理等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协调小组各保障组主要职责。
综合组负责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技术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撑,法治组负责提供法治保障,督查组负责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改革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制度
第七条 工作例会制度。
协调小组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服务便民化重点工作及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工作例会由协调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涉及部门和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提出建议,或根据各专题组、保障组及成员单位的提请事项汇总整理,报组长审定;对涉及相关部门的议题,提请单位应在事前充分协商会议纪要由协调小组组长签发。各专题组、保障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并向协调小组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协调推进制度。
各专题组和各保障组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分阶段重点工作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时限的目标任务。各专题组组成单位之间要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对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要加大研究协调力度,及时督促解决。推动各项改革协同配套、整体推进。各部门要及早落实涉及本部门的改革任务,主动帮助各级解决实际困难问题,支持各级先行先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亲自抓好部署、协调和落实。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由协调小组适时进行通报;采取第三方评估、专题调研、专家评估、群众评议、媒体反馈等多种形式,对改革重大措施推进情况、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及存在问题等,组织开展评估评价。
第九条 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并确定专人负责,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家、省、市和我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服务便民化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阶段性工作动态,改革新举措、新成效,工作中遇到的因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企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专家学者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国内外可借鉴的成熟做法和经验等。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编发简报,并建立信息采用通报机制。
第十条 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经协调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批准,可使用“方城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印章。经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批准,可使用“方城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印章应存放在符合保密条件的办公区,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使用应双人办理。用印前应严格核对审批程序,并详细登记备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