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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30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食安委成员单位:  

为保障全县农村群众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及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安办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食安办〔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嫁娶、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越来越频繁,聚餐规模越来越大。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加工制作不规范、操作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加大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完善的监管网络是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要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计划》(国办发〔2012〕36号),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底。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乡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机制,发挥红白理事会等基层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延伸农村食品安全管理触角,拓展农村食品安全管理视野,加快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全覆盖。

三、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分工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县政府食安办、县食药监(工商)局负责制定全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积极推动和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聚餐厨师进行食品安全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汇总,农村集体聚餐场所进行整顿;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各乡镇(街道)要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同时,明确1名乡镇(街道)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本辖区专职(或兼职)协管员,视条件可与当地食药监(工商)所合署办公,处理和协调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各行政村(社区)要明确1名“两委”班子成员为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一般由支部书记或文书担任,并在乡镇(街道)食安办和县食安办备案;各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做好农村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负责本辖区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管理、建设工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本辖区的集体聚餐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协助处置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各乡镇(街道)要完善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信息员和厨师的备案工作,填写《方城县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登记表》(见附件8)、《方城县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信息员登记表》(见附件6)、《方城县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

(三)各行政村(社区)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要主动收集掌握农村集体聚餐信息,并对本村的集体聚餐进行备案、上报和现场指导。   

(四)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义务,及时、如实报告基本情况,主动接受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四、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分类指导制度   

(一)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分类指导制度

1.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

2.就餐人数200—500人的,由各乡镇(街道)食药监(工商)所进行现场指导;

3.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县食药监(工商)局上报,并由县食药监(工商)局派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现场指导重点。检查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体检、培训情况,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岗前健康状况;检查聚餐活动及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用水情况。督促指导举办者、承办者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不得有腐烂变质、“三无”、过期等食品,并索取对方购销凭据,以备查验;聚餐、加工场所不得有家禽家畜进入;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做好厨具餐具清洗消毒,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应烧熟煮透,采购外卖熟食在食用前应重新加热,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环境;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等。

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地邻近正在流行传染病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二)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

1.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本行政村(社区)进行备案;200-500人的集体聚餐,由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报所在乡镇(街道)食药监(工商)所备案;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由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县食药监(工商)局备案。

2.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信息员、乡镇(街道)食药监(工商)所和县食药监(工商)局收到属于本级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后,填写《方城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向举办人和承办人发放《方城县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1),要求举办人和承办人签订《方城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并派出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指导,提出监督意见,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见附件3)。

3.各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将本行政村(社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账,填写《方城县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报表》(见附件5),每月汇总后报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协管员和食药监(工商)所;食药监(工商)所要将本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账,填写《方城县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报表》(见附件5),每月汇总后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快农村聚餐示范店建设工作

引导农村集体聚餐逐步进入固定的餐饮经营场所就餐,形成新的聚餐风尚,是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固定经营场所在原料购买、规范加工、餐具清洗消毒、厨师管理和就餐指导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相对流动聚餐,更能保证用餐人员的安全。各乡镇(街道)要大力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服务中心示范店建设工作,2018年年底前,每个乡镇(街道)要建成3-5家农村集体聚餐示范店,规范和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   

(一)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均须纳入备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厨师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填写《方城县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登记厨师基本信息、健康检查情况、培训情况等内容。

(二)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行公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登记、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或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而导致出现食物安全事故的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要在本辖区内实施“黑榜”公布。

(三)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实行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厨师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业务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七、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主办者和承办者必须将病人送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农村集体聚餐主办者、患者救护医疗单位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有效方式报所属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和当地政府;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要向县食药监(工商)局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事故死亡者的死亡时间、死亡人数;(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采取的保护措施;(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县食安办应按照《方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调查、及时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媒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食品安全协管员、所属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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