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信局权责清单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编码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430207052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能耗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管理节能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相应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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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430207026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1、立案责任:发现工业企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产业政策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相应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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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430207049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第十条: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测仍不合格者,经节能主管部门核准,由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供应部门征收能源超耗加价费,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浪费能源情节严重者,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减供、停供能源或者查封主要耗能设备。监测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节能管理定级、升能和企业升级,不能实行节能奖励。第十一条:对无故不接受监测的单位,监测机构有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核准,予以通报批评或者通知能源供应部门减供、停供能源。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能耗企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管理节能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相应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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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 430607019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 1、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对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电力事业监督管理的行为,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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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工信领域企业节能目标监察 | 430607012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对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核查;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设定能源管理岗位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进行核查、对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进行监测。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无故不接受能源利用监测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的情况;拒不按照法律规定设定能源管理岗位的行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法律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