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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含责任事项、追责和免责情形、监督电话)

发布时间:2023-07-18

方城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含责任事项、追责和免责情形、监督电话)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和免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许 可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渔业保护与发展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

行政许 可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渔业保护与发展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

行政许 可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植物检疫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4

行政许 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三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养殖业发展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5

行政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条、第九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畜牧兽医渔政科,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6

行政许 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畜牧兽医渔政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7

行政许 可

渔业船舶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渔业保护与发展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渔业船舶登记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是否同意核发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8

行政许 可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补救措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

2.《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渔业保护与发展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补救措施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9

行政许 可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植物检疫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农药生产经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10

行政许 可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机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和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11

行政许 可

经营利用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水生植物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渔业保护与发展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经营利用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水生植物审批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12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

1.检查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13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14

行政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

1.检查责任:依规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15

行政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种业发展科

1.检查责任:根据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登记情况,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农作物种子(含草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16

行政检查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种植业与园区建设科,种植业发展中心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肥料产品登记情况,对本市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17

行政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植物检疫科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场所进行检查,对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抽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18

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养殖业发展中心

1.检查责任:根据饲料行业的实际,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19

行政检查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科

1.检查责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0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畜牧兽医渔政科

1.检查责任:根据生猪屠宰行业的实际,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1

行政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科技教育科

1.检查责任: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2

行政检查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机质量和安全科

1.检查责任: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3

行政检查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机质量和安全科

1.检查责任: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教学条件、培训业务管理、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4

行政检查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畜牧兽医渔政科

1.检查责任: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5

行政检查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业保护与发展科

1.检查责任:建立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保障渔业生产正常秩序、渔业资源保护及渔业船舶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渔业及渔业船舶监督检查计划,对渔业生产、资源保护、涉渔水下工程作业及渔业船舶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6

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渔业保护与发展科

1.检查责任:建立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计划,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人工繁育、收容救护和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运输、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7

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植物检疫科

1.检查责任: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植物检疫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8

行政检查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科

1.检查责任: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29

行政奖励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

种植业与园区建设科、植物检疫科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给予表扬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0

行政奖励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种植业与园区建设科、植物检疫科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给予表扬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1

行政奖励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

种植业与园区建设科、种业发展中心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的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2

行政奖励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行为奖励的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3

行政奖励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


种植业与园区建设科植物检疫科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农业农村厅名义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4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畜牧兽医渔政科

1.制定方案责任: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市政府或农业农村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5

行政奖励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渔业保护与发展科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市政府或农业农村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6

行政奖励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渔业保护与发展科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给予表扬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7

行政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化科

1.制定方案责任:直接执行省安委会制定的《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受理举报的内设部门填写举报登记表;对查证属实,应给予奖励的,由查办案件的内设部门根据举报类别和查办案值大小,确定奖励额度,并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审核公示责任:查办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奖励审核后,单位领导审定。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审定后,给予奖励。由受理举报内设部门通知举报人现场领奖;举报人不愿现场领奖的,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后转账到指定账号。发放奖励金时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三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8

行政奖励

对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特色产业科、茶叶产业发展中心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农业农村厅名义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39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无证蚕种


特色产业科、茶叶产业发展中心

催告责任:对违反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销毁蚕种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或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40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植物检疫科

1.告知责任: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决定的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告知当事人将依法予以销毁;对经检疫发现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带有检疫对象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责令销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销毁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组织销毁或责令销毁违规调运或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41

其他行政权力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动物卫生监督科

1.催告责任: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隔离、处理决定书和清单,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42

其他行政权力

收缴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科

1.催告责任:发现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没收销毁决定书和清单,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43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无证蚕种


特色产业科、茶叶产业发展中心

催告责任:对违反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销毁蚕种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或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44

其他行政权力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能发展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中央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报省发改委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45

行政确认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综合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无公害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46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农机质量和安全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下级或同级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事故责任认定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事故勘验、检查的相关证据、资料等。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规定提出农机事故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建议。

3.决定责任:作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决定,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事故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的日常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

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47

行政确认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农机质量和安全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重点审核投资的来源,向同级财政部门会商。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作出认定或者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

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377-6723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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