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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城县制造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3

统一编号:FCZF-4113222023016      发布机构: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体裁:通知         文号:方政〔2023〕33号       有效性:有效   




关键词:制造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索引号:暂无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制造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

通  知

 方政〔2023〕33号

编号:FCZF-4113222023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方城县制造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1010

 

 

方城县制造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开发区项目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符合主导产业的装备制造、超硬及硬质合金新材料、医药制造建设项目;支持现有企业扩张项目;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自动化、电子信息化、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不含基建及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内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建设、审批和管理行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开发区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开发区整体规划及功能布局。

(四)供地项目投资强度在234万元/亩以上,年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入驻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年税收达到100元/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项目用地供给及标准化厂房使用办法

第五条 项目用地供给

(一)项目用地选址。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企业按照土地招拍挂价格交纳土地出让金。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入驻项目申请土地指标并办理土地手续。

(四)项目单位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或转让的,须经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标准化厂房租赁

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项目,租金为每月8元/㎡厂区配套公租房全部用于服务开发区发展,租金为每月2.5元/㎡。标准化厂房和厂区配套公租房参照当期房租(不含物业费),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标准化厂房产权

(一)鼓励企业回购标准化厂房。

(二)鼓励已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和新招引项目购地自建标准化厂房。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扩大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依法取得用地许可后,以项目开工建设时间、投资基础设施规模、科技研发投入强度和实现亩均税收标准为依据,对企业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化厂房给予基础设施奖励。奖励资金由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分批兑现落实。

第九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扩大再生产

实行支持企业发展五年期培育政策。视企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对县域经济贡献,实施科技创新成效、研发投入强度、高端化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规模等情况,由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定期对企业落实差异性奖补机制,鼓励招商引资企业达产增效、科技创新和高端化示范性改造。若企业存在中途停产、产业转移或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的,奖补政策不予兑现。

第十条 搬迁补贴

对主导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按照搬迁设备的残值,经有关机构评定后给予搬迁连线设备残值6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搬迁补贴。

第十一条 上市企业奖励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对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迁至我县并完成注册登记,实现税收入库的,对新三板企业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对境内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

具体参照《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城县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通知》(方政〔2021〕16号)、《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方城县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通知》(方政〔2023〕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励

1.设立由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不低于1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分类支持,重点引导、培育开发区规上工业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全覆盖。

2.对企业实施技改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机器换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企业在享受省级奖补政策的同时,县财政再给予省级奖补资金10%的补助。对因投资规模小,达不到省级申报条件的技改类项目,在项目申报期内企业整机购置、软件投资(税前)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增技改设备类投入,县财政按照省级评选办法和奖补比例给予激励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年度内总预算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参照《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县域工业企业加快实施“三大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方政〔2018〕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才奖励

对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形式来我县转化科技成果的,经评审后,跟补100-500万元启动资金(视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财政实际贡献数额)。对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年薪超过20万元的科技创新人才,3年内每年给予人才年薪20%、最高20万元的创新贡献津贴。对“重点企业”柔性合作的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给予人才年薪20%、最高20万元补助。对我县在外建设的“人才飞地”,按程序认定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具体参照《中共方城县委办公室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县建设的通知》(方办〔2022〕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商招商奖

设立以商招商奖励,对招商有功的企业家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

第十五条 以年度预算安排等方式,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奖补资金,用于以上各项政策奖励。

第十六条 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建设保税物流基地,支持企业出口创汇。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 对入驻的新开工项目,一律做到临厂区外道路红线内“七通”(即: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排污、通电话、通网络)和厂区内土地自然平整。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对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与服务,除涉及群众举报、监测异常及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进入企业检查或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代办领办制,涉及社会化服务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县直相关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属县级管理权限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市级以上管理权限的,积极配合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尽快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银企对接平台。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资金池,县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为符合条件、具备还款能力的企业提供垫资还贷、续贷周转服务。设立县政府担保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贷款担保。

 

第六章  项目约束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进行审核(以项目入库纳统数据为准)。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要求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兑现既定的奖励支持政策。对未达到约定的,不享受奖励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停产满一年的,按照《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开发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标准化厂房)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政办〔2023〕38号)文件,依法对企业闲置资产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件印发后新入驻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文件印发前入驻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参照的奖励文件如有修订,参照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关于对方城县制造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docx

3_8.20关于《方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文字解读关联:关于对方城县制造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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