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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方城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5

统一编号:FCZF-4113222024003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年2月7日                  




发布日期: 2023年2月25日               体裁:通知         文号:方政办〔2024〕6号     有效性:有效   




关键词: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地表水、综合排名、奖惩、暂行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索引号:暂无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方城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号:FCZF-4113222024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方城县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方城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27

 

 

方城县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各乡镇、街道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确保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方城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的考核断面。

第三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采用方城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加密数据。

第四条 地表水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一)断面生态补偿标准

全县断面考核目标为Ⅲ类,每提升1个水质类别,奖补生态补偿金1万元;每降低1个水质类别,扣罚生态补偿金1万元;水质降为劣V类的,在扣罚额度基数上加罚1万元。(一个断面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奖惩共同承担)

(二)上下游相邻断面水质影响识别

考虑到上游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若上游紧邻断面超标,下游断面考核时剔除上游对照断面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若上游对照断面超标时,下游断面同因子实际监测值扣除上游同因子监测值超出考核目标部分后,以调整后的浓度值参加考核。C调整=C调整断面实测值-(C上游对照断面断面实测平均值-C上游断面目标浓度),若扣除上游影响后,该断面的调整浓度/目标浓度小于或等于1时,则按该断面的目标浓度参加考核。

(三)河流断流影响水质监测的情形

若因季节性断流、应急处置、洪涝等特殊情况引起河流无法监测的,由方城县环境监测站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当月该断面按前一年水质指数月均值参与排名;若因人为干扰引起河流断面断流的,其当月水质指数按前一年最差月代表值计算,参与排名。

第五条 监控断面启动制度

潘河券桥老一中断面为监控断面,平时不参与考核,在南水北调生态补水阶段,如当月国控潘河夏河断面超标被市级预警时,该断面当月启动考核。

第六条 扣罚的水生态补偿金除用于奖补相关乡镇、街道外,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用于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障等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奖补乡镇、街道的资金,由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属地水生态环境治理支出。

第七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月核算、通报各乡镇、街道水生态补偿金的奖补及扣罚额度。县财政局每半年对各乡镇、街道水生态补偿金奖补及扣罚资金核算一次,奖补及扣罚资金通过年度财政结算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方城县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设置暨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工作方案(试行)》(方政办〔2018〕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生态补偿金奖补及扣罚额度

 

附件: 

水生态补偿金奖补及扣罚额度

水质类别

水生态补偿奖补金额

水生态补偿扣罚金额

提升为Ⅰ类

提升为Ⅱ类

下降为Ⅳ类

下降为Ⅴ类

下降为劣Ⅴ类

奖补2万元

奖补1万元

扣罚1万元

扣罚2万元

扣罚4万元

 


 

方城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确保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方城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坚持科学、真实、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依据《南阳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奖惩暂行办法》(宛环委〔2022〕5号)、《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豫环委办〔2022〕12号)、《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等技术规范,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乡镇、街道河流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发布工作。

第五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采用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加密监测数据。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上月排名情况,包括考核断面月排名和累计排名情况。

    第七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方法

按照各乡镇、街道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分值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分值越小,排名越靠前;分值相同时,按水质指数同比、环比改善情况得分确定名次;没有断面的广安办按照平均浓度参与排名。

(一)月排名。月排名包括水质指数排名、水质指数同比变化程度排名、水质指数环比变化程度排名三项指标。水质指数体现河流断面水环境质量好坏,水质指数越小,水质越好;水质指数同比、环比变化程度体现水环境质量的改善程度,变化程度为负值,说明乡镇、街道水环境质量变好,变化程度为正值,说明水环境质量变差。

月综合排名分值=水质指数排名名次×0.7+水质指数同比变化程度排名名次×0.2+水质指数环比变化程度排名名次×0.1

(二)累计排名。累计排名指从当年1月份至核算月;累计排名包括累计水质指数排名、累计水质指数同比变化程度排名两项指标。

累计综合排名分值=累计水质指数排名名次×0.8+累计水质指数同比变化程度排名名次×0.2。

(三)因上游断面水质不达标对下游相临断面水质造成影响的,参照《方城县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扣除上游相临断面来水影响后计算下游断面水质指数。

(四)当月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乡镇、街道排名末位,其当月水质指数按倒推一年最差月代表值计算:

1.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的;

2.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

3.发生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出现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的影响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八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

参与排名的断面应当能够客观反映当地地表水水质情况;若因季节性断流、应急处置、洪涝等特殊情况引起河流无法监测的,由方城县环境监测站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当月该断面按前一年水质指数月均值参与排名;若因人为干扰引起河流断面断流的,其当月水质指数按前一年最差月代表值计算,参与排名。

    第九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奖惩措施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连续三个月综合排名前3名的乡镇、街道,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并视情况在绩效考核时进行适当奖励。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靠后的乡镇、街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1.对当月排名后3名的乡镇、街道,存在不达标断面且水质没有改善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报,进行预警提示。

2.对连续两个月排名后3名的乡镇、街道,存在不达标断面且水质没有改善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其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3.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后3名的乡镇、街道,存在不达标断面且水质没有改善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其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且年度绩效考核水污染防治攻坚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被约谈乡镇、街道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做出整改承诺。

4.每季度对累计排名后3名的乡镇、街道或存在不达标断面且水质没有改善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其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乡镇、街道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

5.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靠后,且水环境问题突出、约谈后水环境质量仍不达标、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力的乡镇、街道,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将排名、通报等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方城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水质指数及水质变化程度计算方法

 

 

附件:

水质指数及水质变化程度计算方法

 

一、水质指数计算方法

水质指数采用COD、总磷、氮氮3项指标计算,先计算出河流监测断面各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再综合计算出乡镇、街道的水质指数;低于检出限的,按照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

(一)单项指示的水质指数。根据单项指标的的实际监测浓度值除以该指标对应的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即为该指标的水质指数。如:

COD的水质指数=

COD实测值

CODⅢ类标准限值

(二)乡镇、街道水质指数。根据各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取其加和值即为乡镇、街道的水质指数。

水质指数=

N个断面COD  浓度平均值

+

N个断面氨氮  浓度平均值

+

N个断面总磷 浓度平均值

COD浓度Ⅲ类 标准限值

氨氮Ⅲ类     标准限值

总磷Ⅲ类        标准限值

二、水质变化程度计算方法

乡镇、街道水质变化情况排名基于乡镇、街道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变化程度为负值,说明乡镇、街道水环境质量变好;变化程度为正值说明水环境质量变差。

水质指数同比变化程度=

当月水质指数-去年同期水质指数

×100%

去年同期水质指数

水质指数环比变化程度=

当月水质指数-上月水质指数

×100%

上月水质指数

 

文件解读关联:《方城县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方城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奖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关联:一图读懂: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方城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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