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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4-01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 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服务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等 

3. 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 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 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南阳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宛价(2016]54号)的规定.

6.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 、 场地 、 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除利用自有合法设施举办的养老机构外,严禁实行“会员制” ,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会员费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不得投资风险行业,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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