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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养老机构价格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05-16

全县各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养老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收费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市监办(2024)8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养老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认真执行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政策


全县各养老机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依法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收费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进一步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规定。各类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主体相关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养老收费政策以及各级发改部门确定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按标准配备房内设施及提供护理服务。


(三)严格管理伙食费、代办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养老机构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收费或强迫老年人接受有偿服务。


三、禁止各种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


(一)不得在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二)不得采取相互串通、价格同盟、合谋涨价等方式操纵所在地区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过快、过高上涨;


(四)不得提供虚假、模糊收费标示误导老年人入住或以低价招揽老年人,再加价收费欺骗、诱导消费者;


(五)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以高于标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县各养老机构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费行为。对经提醒告诚仍不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养老服务行业的价费行为进行监督,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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