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31
征收土地公告
方政土征公(2024)5号
2024年4月4日,南阳市方城县汉山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函〔2024〕315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838.634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37.950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项目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项目位于袁店回族乡汉山村、尚台村、沈庄村、袁店村、朱元村,柳河镇白果树村、边庄村、柳河村、孟庄村、文庄村、小包庄村,清河镇房庄村、李家岗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袁店回族乡汉山村集体耕地0.0241公顷、园地0.0365公顷、林地0.06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4公顷,袁店回族乡尚台村集体耕地130.4297公顷、园地16.3803公顷、林地25.4936公顷、其他农用地8.0829公顷、建设用地14.8821公顷,袁店回族乡沈庄村集体耕地71.6936公顷、园地3.3088公顷、林地34.8770公顷、其他农用地4.8861公顷、建设用地9.1394公顷、未利用地0.5674公顷,袁店回族乡袁店村集体耕地67.9059公顷、园地0.1434公顷、林地25.3718公顷、其他农用地5.2087公顷、建设用地1.8000公顷,袁店回族乡朱元村集体耕地38.5575公顷、园地3.5310公顷、林地11.5903公顷、其他农用地1.7343公顷、建设用地4.8037公顷、未利用地0.1511公顷,柳河镇白果树村集体耕地6.7915公顷、园地0.7295公顷、林地20.91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3公顷、建设用地1.6347公顷、未利用地1.4948公顷,柳河镇边庄村集体耕地7.6126公顷、林地2.3740公顷、其他农用地0.8756公顷、未利用地1.4911公顷,柳河镇柳河村集体耕地0.3024公顷、园地0.1801公顷、林地5.9994公顷、其他农用地0.4860公顷、建设用地0.0504公顷、未利用地1.0780公顷,柳河镇孟庄村集体耕地0.1272公顷、未利用地0.1533公顷,柳河镇文庄村集体耕地82.1064公顷、园地4.9771公顷、林地64.1180公顷、其他农用地10.1560公顷、建设用地13.7220公顷、未利用地5.4638公顷,柳河镇小包庄村集体耕地0.0001公顷、林地0.3391公顷、其他农用地0.2426公顷,清河镇房庄村集体耕地21.6466公顷、林地10.3577公顷、其他农用地0.2243公顷、建设用地0.0014公顷,清河镇李家岗村集体耕地62.7034公顷、园地1.6091公顷、林地12.2809公顷、其他农用地4.1715公顷、建设用地11.4126公顷,使用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有土地1.2061公顷,方城县水利局国有土地136.7446公顷,以上合计976.584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袁店回族乡汉山村 | 0.1765 | 4113220309 | 70.5 |
袁店回族乡尚台村 | 195.2686 | 4113220502 | 63 |
袁店回族乡沈庄村 | 124.4723 | 4113220502 | 63 |
袁店回族乡袁店村 | 100.4298 | 4113220502 | 63 |
袁店回族乡朱元村 | 60.3679 | 4113220502 | 63 |
柳河镇白果树村 | 31.6563 | 4113220502 | 63 |
柳河镇边庄村 | 12.3533 | 4113220502 | 63 |
柳河镇柳河村 | 8.0963 | 4113220502 | 63 |
柳河镇孟庄村 | 0.2805 | 4113220502 | 63 |
柳河镇文庄村 | 180.5433 | 4113220502 | 63 |
柳河镇小包庄村 | 0.5818 | 4113220502 | 63 |
清河镇房庄村 | 32.2300 | 4113220502 | 63 |
清河镇李家岗村 | 92.1775 | 4113220502 | 63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河南省水利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豫水许准字〔2023〕第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拆迁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五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