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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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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办〔20073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县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部门统计是指国家的各个部门为保证其职能正常履行而进行的各项统计。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应该是不重不漏,互为补充的。部门统计既是各级党委、政府掌握部门经济运行情况的主要途径和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各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部门统计为部门管理、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资料,为整个统计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对部门统计的要求,与部门统计应承担的职责相比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一些部门领导对统计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不够,致使部门统计职能弱化,人员不稳,经费紧张,信息化水平不高等等,统计工作基础远远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二是部分部门虽然设立或指定了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但对其法定的统计职能认识不足,管理协调本部门统计工作的职能发挥得相对薄弱,在客观上削弱了统计工作在部门中的作用。三是部门依法统计的意识相对薄弱,工作中不按法律规定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擅自制发非法统计调查表;不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统计标准,自行其是;重要统计数据在公布之前不按要求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不能按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部门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等等。四是统计调查之间有重复交*,数出多门的现象,这不仅加重了基层调查对象的负担,降低了统计调查整体效率,也影响到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质量。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全县统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影响了整体统计功能的发挥。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部门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部门统计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直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统计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明确具体领导负责,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做到队伍不散、渠道不乱、信息不断。在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做好统计业务、统计资料的交接,防止历史统计资料的丢失、损毁。

(二)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各部门要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抓好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计算机化。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并加快部门间网络建设,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三)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要在系统内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字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大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力度,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我县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三、进一步理顺部门统计工作关系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代表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全社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统计法规、调查计划和报表制度,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及重大国情国力的调查,监督管理全社会统计调查活动,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工作等。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原则规定,部门统计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制订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必需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等。

 为进一步理顺部门统计工作关系,防止重复统计和数出多门,按照整体设计、明确分工、集中管理、分散实施、上下一致的原则,对部门统计进行合理分工。

()实行垂直领导、自成体系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的需要,提出调查方案,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部门组织本系统的统计调查。
  ()上下基本自成体系,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由部门设计并提出调查方案,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并积极推行全行业统计。有些调查部门实施有困难的,可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联合布置,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负有某一领域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需要根据调查内容明确调查权限。其中,涉及种植业产品产量、耕地面积、限额以下工业生产情况、建筑业生产情况、房地产业生产与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等属于重大国情国力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农业生产条件、农业机械拥有、农田水利投资、畜牧业产品产量、林业产品产量、渔业产品产量等属于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内容,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论证、设计调查方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联合布置,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涉及部门管理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由部门提出调查方案,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由部门组织实施。
  () 工业、商业流通等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专业经济部门,如电力、烟草、盐业、医药等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由部门实施行业统计。取消管理职能,改组为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的部门,除完成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下达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统计内容外,其余的统计调查由有关公司或行业协会在系统内自行组织。

四、依法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

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所有开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都要接受的统一管理,不得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调查表重复、矛盾。凡调查对象超出本系统的,应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凡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凡与其他部门调查重复的,不得向基层布置。对于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各有关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实现统计信息共享。部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涉及全局性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备案)文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计划  部门  统计  通知

  主办:县统计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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