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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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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200750  

方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

      

 

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方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军分区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宛政〔2006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眼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特点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安置工作和退役士兵管理教育的落脚点,充分利用会议、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宣传国家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宣传军队的优良传统和官兵的英雄事迹,宣传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维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宣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政策法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开放和当地经济建设的形势,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创业意识,发扬军队的光荣传统,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服从政府安排,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现行安置法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状况。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现有在岗职工人数、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及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科学拟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执行。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省属驻方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与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并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不得自行组织对未分配退役士兵的考试。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省属驻方单位(行业、系统),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县政府下达;对两属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城镇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病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排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各用人单位对往年接收的退役士兵,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要深化安置制度改革,不断拓宽安置渠道。要实行安置计划的指令性与用人单位和安置对象双向选择的市场性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在实行政府指令性分配的同时,有条件的可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范围,以适应用人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凡用人单位提出需要的人才,不受计划限制。对完成政府所分配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单位每少接收安置1人,向县政府交纳安置任务转移费5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并和实际交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其配偶和子女可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办理“农转非”手续,随其在城镇落户并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四、要切实有效地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上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在退役士兵分配过程中,安置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分配手续,并向接收单位移交退役士兵档案。退役士兵的工资由劳动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

对当年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年底之前要落实工作岗位;对于历年来政府已分配,接收单位当年没有及时接收或接收后没有安排工作岗位的,各接受单位必须在20077月底前落实工作岗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经多方教育逾期半年仍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五、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各单位要加大培训经费投入,把城镇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利用现有各类技工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六、妥善安置好农村退伍军人。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要继续贯彻实施《南阳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大培训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推动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采取可行措施,加强对农村退伍军人掌握现代化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鼓励他们立足家乡,依靠科学技术致富,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各乡镇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伍军人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伍军人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在建功立业、成才报国活动中涌现出来的退伍军人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充分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退伍安置任务

退伍安置是各单位承担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2006年度退伍安置任务的完成。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凡不能按期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和完不成县政府分配安置任务的行业、系统和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已是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应给予警告或予以撤销、降级。

要建立催办查办制度。县政府将成立专门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安置工作进度和执行安置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照《兵役法》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强力推进工作落实。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既不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又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由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或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对因拒不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表现突出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监察、人事、劳动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退伍   安置   通知

主办:县民政局

抄送:南阳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5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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