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7-22
方政〔2008〕11号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妥善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实现比较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定我县年度目标任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在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一、目标任务
2008年,我县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少于550人(各单位承担安置任务见附表)。
二、安置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一)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一人就业);
(三)伤残退役人员;
(四)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申报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包括:县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乡镇(街道)、社区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向所在乡镇申请,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公示无误后,报县再就业办公室汇总,并报市再就业办公室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原则
(一)各用人单位对现有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在2008年4月20日前将岗位的数量、类别、用工条件及工资待遇等情况及年度用工计划报县再就业办公室,由县劳动就业部门及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报名、面试、录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组织招(聘)用人员时,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优先安置特困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后,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被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享受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凡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被安置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
(五)符合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无故不接受劳动部门提供的再就业培训或经劳动部门推荐三次工作而不接受安置的,不再作为安置对象并不再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各项优惠政策。
五、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补贴
(一)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必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岗位工资,发放标准应略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我县自2007年10月1日后,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以后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增加)。
(二)社会保险补贴。经安置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县财政给予养老失业两项社会保险补贴。
六、工作要求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社会比较充分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严格考核制度,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附件:2008年度全县各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八年三月五日
题词:劳动 就业 安置 意见 主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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