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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

发布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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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200814

方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

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城乡规划法》从200811日起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城乡规划法》,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活动

《城乡规划法》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对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全面推动我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并把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努力推进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各级各部门尽快制定并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单、公众问答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乡规划的地位作用、方针原则、主要任务及实施城乡规划的关键环节等。通过宣传活动,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遵守《城乡规划法》变成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严格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

1、镇的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须经村级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4、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相关基础资料。

5、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方案在报送审批前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6、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城乡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审定批准的乡镇和村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规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三、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建制镇规划管理

1、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3、在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性建筑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批准。临时性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5、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1、住宅建设管理。严格实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分;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山区、丘陵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户无

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回乡落户的离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员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因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在乡、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全县境内公路两侧乡镇、村庄规划区以外严禁沿路建设。

四、强化城乡规划管理

(一)明确责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全县城乡规划实行统筹考虑,统一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体制。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本乡镇的规划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乡镇长和村主任对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因失职渎职发生违法建设事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直各有关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承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因监管不力造成违法建设案事件发生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

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查处违章建筑。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完成乡镇总体规划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严禁擅自改变规划,随意调整规划方案。严禁先建设后规划,严禁违法建设、以罚代管、无序开发、违规操作,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完成本乡镇区域内,特别是主要公路、交通干线两侧和关键路口处临路违章建筑的排查、摸底、建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出处罚方案、拆除方案,并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出严密的监控措施,做到警钟长鸣,将违法建设、违规建筑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严肃处理违法人员。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

依法行政,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重点部位及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工作中违规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往下发的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规定、纪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规划    管理    通知

主办:县规划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319印发

  (共印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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