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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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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200937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和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就业工作的指示和省、市政府目标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增长、保稳定为目标,以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为中心,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把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2009年我县安置就业困难人员550人,“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

三、安置对象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军队退役失业人员;

4、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1、政府投资开发的城镇公共事业岗位;

2、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发的后勤服务岗位;

3、乡镇街道(社区)开发的各类就业岗位;

4、其他适合困难对象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的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岗位数量、类别、用工条件及工资待遇等情况,报县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由县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2、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向所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登记、认定、公示后,报县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并由其统一组织面试、录用。安置结束报市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通报相关部门。

六、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原则

1、用人单位必须与被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本单位完成安置指标,不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2、凡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协商可延期或解除。

3、被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规定、自行离岗,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需要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如不接受再就业培训,或不接受安置或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作为安置对象,不再享受有关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七、工资待遇及社保补贴办法

1、工资待遇: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工资按不低于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450/月)计发,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

2、社保补贴办法: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被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金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时,用人单位凭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报本人所在乡镇(县直)劳动保障事业所审查公示,并经核准后,定期定时定额给予补贴。

八、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期完成安置任务。

2、县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安置目标任务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考评体系,对于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4、凡少安置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应安置单位每个需缴纳5400元(450/月)的安置费,用于开发城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5、所有安置任务于20098月底全部完成。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就业  困难人员  再就业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主办:县人劳社保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525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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