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办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7-22
"

方政〔200940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安排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现社会就业奋斗目标,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宛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培育创业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创业服务等措施,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要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重点,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力争5年内全县私营企业达到500户,个体工商达到10000户。

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将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应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

(四)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深入了解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状况和市场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情况,对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要比照零就业家庭的政策提供就业援助。

(五)扎实做好农民工工作。一是积极帮助农民工转移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帮助农民工实现转移就业。积极开展“春风行动”、“农民工服务月”、“重点建设项目”吸纳就业农民工就业,每年力争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县外转移15000人以上。二是加快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工作,完善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积极为农民工外出就业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进一步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引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服务。三是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补贴资金,提高补贴标准,延长培训期限,调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搞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引导培训。鼓励培训人员参加技能鉴定,提供鉴定补贴,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引导技校等中等专业学校开展面向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每年完成“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5000人以上,力争80%以上鉴定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四是大力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大力开展农民工“创业促就业”活动,积极落实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各项政策,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加大创业信贷支持,解决创业资金难问题。每年扶持500名以上农民工实现创业,争带动3000人实现就业。五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深入开展农民工维权系列服务活动,切实解决农民工在就业、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的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妥善解决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农民工子女入学、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六)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七)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减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每年全县要自上而下逐级对完成上述指标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及时督查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进度。制订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八)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九)政策扶持的对象和范围。2008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至期满。2009年开始,持《再就业优惠证》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各类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对从事个体

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到村任职大学生创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残疾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政策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对于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十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投入,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将使用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扩大到城镇新增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最多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其中微利项目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进一步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十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3

(十三)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四)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

(十五)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要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完善落实就业援助制度

(十七)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要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要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十八)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九)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单位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一)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就业  再就业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主办:县人劳社保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525日印发

              (共印120份)

"

主办:方城县宣传网络管理中心 地址:方城县凤瑞路266号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220001 备案号:豫ICP备2021023589号-1 豫公网安备 41132202000006号

邮编:473200   举报电话: 0377-67266959      举报邮箱:fcxgov@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