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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2-11-01

一、就业援助政策的主要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 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等。

  二、哪些人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1. 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任何申请认定?

  1.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公(村)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未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相关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期满后,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实意见,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核。

  2.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在就业信息系统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

  四、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哪些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请检查是否泄露个人隐私;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城镇户籍人员:户口簿;

  城镇常住人员:暂住证或居住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缴费证明;

  被征地农村劳动者:户口簿、县级国土等部门出具的征地相关证明;

  残疾人员:《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低收入家庭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信息系统中登记失业1 年以上。

  在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上述材料原件,各级审核部门复印件留存(共计2份复印件)。

  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用人单位且能提供临时就业证明)后进行了就业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3年的社保补贴(初次享受社保补贴政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享受至退休);

  2.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保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资格证书,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

  4.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除公益性岗位补贴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岗位补贴。

  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单位申请社保补贴的原则、标准和实现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不得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进行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按1.0及以下缴费指数缴费的,按实际缴费金额的三分之二补贴,超过1.0缴费指数缴费的,按1.0的标准执行。医疗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金额的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二。超过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按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标准的三分之二计算补贴。除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单位的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缴纳的当期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除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应提供哪些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2份);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原件2份);

  3.本人居民请检查是否泄露个人隐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鲜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申报申报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2份);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原件2份);

  3.就业困难对象请检查是否泄露个人隐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工资发放花名册或银行代发工资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鲜章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缴费花名册、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复印件)。

  相关申请表格请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县(区)就业局领取。

  八、如何申请社保补贴?

  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街道、乡镇审核汇总后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困难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未设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再由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用人单位按所在地关系,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可按季或按年申报。

  九、社会保险补贴的核拨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障补贴的,经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并公示,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县(区)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其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再由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资金划拨入个人请检查是否泄露个人隐私。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所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十、我市社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出具相应缴费证明材料,确保政策落实到实处。

  十一、我市开展就业援助工作的具体措施

  1.建立就业帮扶机制。建立就业动态管理机制。依据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台平台,采取定期摸底调查和主动登记的方式,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群体、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就业援助实名制台账。对纳入帮扶范围的对象制定帮扶计划,签订帮扶协议,开展就业援助后续跟踪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群体、困难职工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咨询。

  2.实行“套餐”式就业帮扶。结合岗位帮扶、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帮扶措施和扶持政策,制定就业帮扶“套餐”,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的帮扶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套餐”式帮扶:①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帮扶对象提供“就业扶持政策帮扶套餐”; ②对就业困难人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帮扶对象提供“公益性岗位帮扶套餐”;③对有培训意愿的帮扶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帮扶套餐”;④对有创业意愿的帮扶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帮扶套餐”;⑤对符合小额借款、小额贷款条件的帮扶对象提供“小额借款、小额贷款帮扶套餐”。

  3.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帮扶对象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4.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一是积极开发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和社区治安管理、清扫保洁、家电维修,托幼服务、家居养老、医疗护理等社区服务、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群体、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二是加强企业用工调查,掌握企业岗位需求,做好用工信息收集和发布,鼓励和动员企业提供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岗位;三是通过搭建用工平台,开展“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各项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各类用工招聘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群体、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

  5.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对未就业且有培训意愿的帮扶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对已实现就业且有继续深造培训意愿的,实施技能提升培训;对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积极组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帮扶对象积极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帮助低收入群体提高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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