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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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办理地点: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均可办理。
办理流程: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打印《业务办理确认单》,并要求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申请条件:
(1).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
(3).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4).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告知、电话通知
咨询电话:67290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