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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2-03-14

《方城县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统计表

部门

签发人

意见与建议

采纳情况

县财

政局

杜金赞

无意见


县人

社局

张苏勇

无意见


县科

工局

孙书浩

无意见


县统

计局

岳伟成

无意见


县住建局

吴少华

无意见


县发

改委

王军

无意见


县开发区

李天斗

无意见


县房管中心

许海洋

无意见


县城管局

王豪

无意见


县教体局

田相军

无意见


县文广旅局

徐莹

无意见


意见征求和咨询电话:0377-67232802

地址:方城县育才路215号

征集时间:2022年3月14日至3月20日




方城县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强县建设,以人才智力引领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全面提升我县人才竞争力、科技创新力、产业集聚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规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租赁型住房。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对人才公寓政策制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部门)负责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组织指导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和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住房需求统计汇总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租金价格。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规划选址、用地供应、规划方案审批、产权手续办理等工作。

县税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督查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列入重点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  根据人才住房需求和人才引进情况,“十四五”期间,全县建设和筹集人才公寓不少于1200套。

第七条  人才公寓选址应与产业布局相匹配,与产业园区、学校、医院等人才集中的单位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人才公寓要统一挂牌、统一标识,同步配套完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确保当年6月底前开工。

第八条  人才公寓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同时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上的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等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条件。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政府统建、单位自建、保障房划转、按比例配建、存量改建、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建设。

第十条  政府统建。人才公寓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政府统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政府性投资公司(机构)承建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单位自建。用人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一批规模适当、面积适中、环境良好的人才公寓。单位自建人才公寓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十二条  保障房划转。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划转为租赁型人才公寓,其装修费用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按比例配建。人才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时,配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0%左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产权由开发企业自持,自行装修后纳入人才公寓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存量改建。可通过购买、改造、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应确保产权清晰、手续完善,户型设计科学、使用安全。盘活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住房、闲置国有办公用房等,经低成本改造符合标准的,可纳入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

第十五条  市场化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专业规范的人才住房租赁服务。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分配对象主要为新引进我县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和青年人才,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县无住房。

第十七条  高级人才和青年人才可申请租赁面积为7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可申请租赁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专家公寓。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分配应结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按照高端优先、属地管理、就近居住、逐步解决的原则。

第十九条  县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县引进的人才和辖区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

申请租住政府统筹管理的人才公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申请条件,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租住申请,经用人单位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复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人才公寓轮侯分配名单。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制定申请条件并审核。

第二十条  县政府统建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划转的人才公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仅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果报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部门)统一监管,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安保和安全管理工作。

承租人应与用人单位、运营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

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承租人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公寓。

3.结算。对租住人才公寓的物品等进行清点结算。若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赔偿。

承租人应当退出、腾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最长为其安排2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关系调离或者不在本县工作和生活的;

2.在城区购房且交付使用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企事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诸葛英才智慧平台”,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六章  租金售价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投建和收购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租金标准缴纳租赁费用,用人单位可按承租人缴纳租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补贴承租人。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公寓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责。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使用人才公寓诚信记录,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期间存在违规使用行为或恶意失信行为的,及时记录并报相关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管理。用人单位应配合运营单位建立租金支付、人才动态管理及承租退出等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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