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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工业企业星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2-02-22


《方城县工业企业星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统计表

 

 

部门

签发人

意见与建议

采纳情况

县财

政局

杜金赞

无意见


县人

社局

张苏勇

无意见


县科

工局

孙书浩

无意见


县统

计局

岳伟成

无意见


县住建局

吴少华

无意见


县发

改委

王军

无意见


县开发区

李天斗

无意见


县房管中心

许海洋

无意见


县城管局

王豪

无意见


县教体局

田相军

无意见


县文广旅局

徐莹

无意见


 

意见征求和咨询电话:0377-67265689

地址:方城县凤瑞路266号

征集时间:2022年2月22日至2月28日

 

 

 

方城县工业企业星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大力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全面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方城县委  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方发〔2021〕16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在方城县辖区注册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含矿山等资源类企业)。

二、评定条件

(一)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规划、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规定要求。

(二)企业符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要求,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用明显。

(三)企业知名度高、竞争力强,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发展前景广阔,具有龙头带动和主导作用。

(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年度全口径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五)近两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环境污染、统计和用地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欠薪、欠缴职工社保金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等行为之一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

三、星级标准

星级工业企业划分为一至五个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级别。

1.五星级工业企业标准。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年度全口径入库税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年度全口径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20%以上。

2.四星级工业企业标准。主营业务收入3-5亿元(含5亿元),年度全口径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年度全口径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25%以上。

3.三星级工业企业标准。主营业务收入1-3亿元(含3亿元),年度全口径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年度全口径入库税金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30%以上。

4.二星级工业企业标准。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年度全口径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5.一星级工业企业标准。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度全口径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考核评定程序

星级工业企业考核评定实施动态管理,一年考核评定一次,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应评尽评,不受名额限制,每年3月份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县工业经济和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筛选

每年元月上旬,由县科技工信局、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县统计局、税务局提供的符合指标标准的企业,列出初步名单。

(二)审核

县科技工信局牵头,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对筛选出的企业进行初审,确定考核工业企业名单,报县工业经济和开发区领导小组集中联审,最终确定

(三)公示

考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县科技工信局负责,以县工业经济和开发区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发考核评定结果。

五、奖励措施

县直相关部门在惠企政策支持上优先向星级工业企业进行倾斜。在综合考核中被评为星级工业企业的,由县委、县政府按照评定星级分别授予“五星级工业企业”“四星级工业企业”“三星级工业企业”“二星级工业企业”“一星级工业企业”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奖牌。县财政对应星级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若连年评定未升级的,不再重复奖励,当年评定升级的企业,奖励星级差额资金。

六、其它说明

(一)对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其子公司在方城以外注册的纳税不予统计;在方城境内注册的子公司纳税予以统计。

(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兑现。

(三)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荣誉与奖励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获得荣誉与奖励,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方城县工业企业星级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方政〔2014〕27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县工业经济和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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