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方政〔2023〕6号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方城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24日
方城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有效缩短临时安置过渡时间,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是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房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实行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建立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房票安置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协调处置等工作。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房票安置工作。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教体、公安、税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第四条 实行房票安置的,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加大对房票安置的激励措施,使被征收人更多地选择房票安置,从而提高房票安置的数量。
第五条 “房票”安置适用于城市规划区2023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按住宅用途实行货币补偿或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后的被征收人。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房票领导小组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实名制,仅限于被征收人自购商品住房,不得转让、赠与、抵押等。
第二章 房票安置、优惠及使用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发布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计算房票补偿款,其计入房票的征收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其中,装饰装修、附属物、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金额,应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确定是否计入房票。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发布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计算房票补偿款,其计入房票的征收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其中,装饰装修、附属物、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应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确定是否计入房票。
第八条 城区商住用地出让时,应明确出让条件,安排足够数量的普通商品住宅,用于优先保障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对象购房需求,面积占该地块可销售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确保满足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需求;套型面积控制在144㎡以内,并同时限定最高销售备案均价;房票有效期内,同类地段的定向销售价格基本稳定。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选择现房的,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选择期房的,给予一次性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第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可购买面积上限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或20%,并由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交易价格基础上给予优惠,优惠幅度按“房票领导小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票安置协议”确定的优惠比例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使用“房票”安置的需求小于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总量时,经房屋征收部门确认,房产开发企业可将剩余限价定向销售住宅推向市场。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购商品住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0%。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按所在项目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计算,且取消房票安置和货币补偿时所享受的奖励优惠。
第十三条 政府资金拨付方式:由政府或委托的平台公司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拨付总额的30%,6个月内拨付总额的60%,剩余部分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6个月内拨付。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拨付总额的60%,剩余部分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6个月内拨付。
第十四条 期房结算: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拨付。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3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90%;余款于房屋转移登记被征收人后6个月内拨付。
第三章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确认房票票面的金额。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第十六条 房票安置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期房回购的,应在30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房票”安置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权利。
(二)开具“房票”
“房票”申请人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单价或安置期房回购单价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申请“房票”安置面积预交房款,预交房款在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扣除,存入指定专户。征收部门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在结算时按实计付利息。
征收部门根据《货币补偿协议》或《安置房期房回购协议》和《房票安置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开具“房票”和预交房款凭据。
“房票”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购买人姓名、可购买面积、预交房款金额等要素。
(三)购房报名
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预售前一个月,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县级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共媒介发布售房公告。“房票”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开发企业办理“房票”购房报名,确定购房户型和面积。报名时,应当提供“房票”和预交房款凭据等材料。
(四)组织选房
房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票”安置购房报名登记时间截止后,房产开发企业按报名购买的相应户型,限价定向销售房源。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报名情况及时反馈给征收部门。
房产开发企业根据报名登记和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总面积情况,组织“房票”持有人选购房屋。当申请使用“房票”安置的需求大于定向销售住宅总量时,征收部门按以下顺序确定优先购房资格,出具优先购房书面证明:
1.被征收区块仍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该区块的被征收人优先购房;
2.同一征收项目,先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优先购房;
3.使用“房票”的购房人和其他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当面向市场销售房源价格低于小区的定向销售房源价格时,定向销售房源也执行相同的价格。
(五)资金结算
“房票”持有人选定房屋后,凭“房票”、预交房款凭据等材料与房产开发企业、征收部门进行房款结算,多还少补。结算后,“房票”由征收部门收回。购房人符合房贷政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相关政策办理,不得另行附加条件。
“房票”持有人放弃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可按原值退回相应款项,征收部门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新购买住房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等部分,免征契税,新购买住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购房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第四章 房源组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票领导小组公开发布商品房源征集信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组织房票安置房源。
第二十条 房票领导小组通过协商、谈判、竞价等方式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房屋质量、交付日期和房票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分期结算比例等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需保证房源质量、价格优惠、按期交房(2年内),所提供的商品房源须符合法定销售条件,保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计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方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售楼部、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乡镇房屋征收实行房票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住建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主办:县住建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文字解读关联:政策解读|方城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