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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民政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7-12
                                                                                                     方城县民政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筹备证明文件,对不予筹备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登记后依法开展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的章程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后的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后的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5公开募捐资格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公开募捐资格审核的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30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募捐办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6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事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公开募捐资格审核的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30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殡管所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7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事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公开募捐资格审核的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30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殡管所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8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救助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9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救助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救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1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0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救助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1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儿童福利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实行24小时接待救助制度,甄别、建立救助档案社会事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对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做好入站接待服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做好入站安检登记,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受助人员做好寻亲服务,帮助其及时返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888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社会福利中心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3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救助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1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事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3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5老年人福利补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养老服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老年人福利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6居住在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儿童福利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7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儿童福利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8慈善组织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3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慈善办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9孤儿认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儿童福利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2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0撤销婚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事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5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1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事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检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并签名。
决定3.决定责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或按指纹。
送达 4.送达责任: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并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729035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2慈善表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行政奖励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3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慈善办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3慈善信托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其他职权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3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慈善办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4养老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事务股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1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5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1.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2.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职权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区划地名股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6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其他职权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区划地名股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7建设经营性公墓(塔陵园)审核转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其他职权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事务股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3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8门牌号码的编制发放《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和单位向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号码后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其他职权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区划地名股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29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上报【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其他职权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区划地名股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0撤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其他职权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区划地名股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1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其他职权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事务股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1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2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区划地名股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3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区划地名股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1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4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5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6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7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8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9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40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审核审查核实
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审核和登记发证
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受理地点:方城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4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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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6729032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6729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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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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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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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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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对养老机构违规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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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二)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

  (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

  (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行政处罚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区划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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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行政强制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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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强制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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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行政强制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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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强制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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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行政检查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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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检查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检查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行政检查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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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经营性公墓检查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行政检查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社会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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