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河南省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30
《办法》共二十四条,重点规范和明确了部门职责、组建条件、人员资格、成立运行流程、运行职责、终止情形等内容。
《办法》提出: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仍未能成立的;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可邀请辖区派出所、综合执法部门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注重提高委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应当为后续交付房屋的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房屋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