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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3-11-30
附件1:

                                                           方城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共92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别
一、行政许可(17项)
1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行政许可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3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行政许可
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
5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
6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行政许可
7林草种子(除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 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外)生产经营许可核发行政许可
8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
9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10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行政许可
11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行政许可
12林地征占用初审行政许可
13临时占用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10公顷)审批行政许可
1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行政许可
15临时占用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初审行政许可
16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初审行政许可
17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60项)
1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2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或造成林地毁坏的;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行政处罚
3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4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5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
6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7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行政处罚
8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
9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10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行政处罚
1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行政处罚
12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1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
14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
15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
16非法推广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
17非法进出口种子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8种子包装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
19种质资源保护的处罚行政处罚
20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2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24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反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
26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
27不履行检疫义务,导致危险性病虫传播风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29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
3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3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3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35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37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38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39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40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41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42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行政处罚
43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4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
46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47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48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4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行政处罚
50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51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52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53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5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或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55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56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57对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58对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行政处罚
59假冒销售授权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
60对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10项)
1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2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行政强制
3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行政强制
4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行政强制
5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强制
6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
7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行政强制
8对逾期不除治森林病虫害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9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行政强制
10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1项)
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行政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2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行政检查
七、行政确认(1项)
1一般采种林确定行政确认
八、行政裁决(0项)
九、行政奖励(0项)
十、其他职权(1项)
1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备案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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