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方城县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事项表

发布时间:2023-12-05
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追责情形责任机构备注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2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3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行政强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4防汛采取非常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5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行政强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行政强制而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政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6地质灾害应急疏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行政强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乡镇/街道
7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行政征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2.因行政征收征用造成相对人损失未给予补偿的;
3.随意改变行政征收征用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8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行政裁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
9民间纠纷裁决《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或者居所地的人民政府协商受理。行政裁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0生育证申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五十七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5.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6.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7.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1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行政确认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2.未依照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3.未依照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4.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5.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2环境保护工作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2014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行政奖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街道
13调解工作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街道
14动物防疫工作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5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奖励《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1.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2.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3.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4.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受理条件:受奖励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应符合4个条件: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父母且符合前三条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行政奖励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6森林保护工作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行政奖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7水资源管理工作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行政奖励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表彰奖励的;
2.对没有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8土地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
19群众矛盾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20兵役登记《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316号)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征公民没有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予以登记的;
3.擅自増设、变更登记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21残疾等级评定审核《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2.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3.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4.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镇/街道
22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23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増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2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与核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25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街道
26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街道
27村庄建设规划审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子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街道
28村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街道
29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使用耕地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乡镇/街道
30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街道
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街道
32农村低保审核《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乡镇/街道
3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
2.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3.在办理城市低保的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5.侵犯城市低保人员合法权益的;
6.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34救助对象审核《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二)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乡镇/街道
35因自然灾害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乡镇/街道
3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37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乡镇/街道
38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39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检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40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按规定处置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41防洪工程设施监督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所需资金由有关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储灰坝(池)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乡镇/街道
42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农户或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其管理权限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划定。划定的管理范围应当立标定界。



行政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乡镇/街道
43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行政检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
44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等相关条款。行政检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破坏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时上报的;
3.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45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擅自増设、变更备案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46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擅自増设、变更备案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47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48编制有关建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49制定植树造林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该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编制规划的;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50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论证的;
2.未按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复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51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5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其他职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4.泄露秘密的。
乡镇/街道
53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擅自増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54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责令退回《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发现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55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56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批评教育《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乡镇/街道
57重大动物疫情时调集人员、物资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2005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58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59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60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2005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61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乡镇/街道
62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等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地占砍伐林木的,有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乡镇/街道
63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十四条:在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乡镇/街道
64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按要求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或者工作不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65
对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为法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66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镇/街道
67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68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5.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69组织实施征兵工作《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316号)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征公民没有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予以登记的;
3.擅自増设、变更登记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7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71村民委员会公布事项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4.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乡镇/街道
72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73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街道
74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确认、救助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 理、确认、救助的;
3.擅自増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 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75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规定给予救助。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确认、救助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 理、确认、救助的;
3.擅自増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 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76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77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第二十七条: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发布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第三十二条: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乡镇/街道
78统计资料审核《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基础工作。统计调查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上报统计资料无相关原始统计记录的,视为伪造统计资料。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79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监督和指导《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属单位及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并指定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80制定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乡镇/街道
81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应急处置、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乡镇/街道
82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和工程放样、验线《河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村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产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派村镇建设管理员现场放样放线。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2《河南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二)未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统一收取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对涉及前款第二项违法收取的费用,依法予以追缴。

(2)-1同(1)-1

(2)-2《河南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确定一个机构或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1同(1)-1   (3)-2同(2)-2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2《河南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1同 (4)-1   (5)-2同(2)-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同 (4)-1   (8)-2同(3)-2

(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追责的情形。
乡镇/街道
83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河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农村建筑工匠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或者设计说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或者设计说明,确需修改的,应当按规定变更设计或者修改设计说明。农村建筑工匠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材料和建筑构建。村镇建设管理员发现施工存在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和建房户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处理建议。其他职权(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2《河南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二)未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统一收取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对涉及前款第二项违法收取的费用,依法予以追缴。

(2)-1同(1)-1

(2)-2《河南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确定一个机构或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1同(1)-1   (3)-2同(2)-2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2《河南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1同 (4)-1   (5)-2同(2)-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同 (4)-1   (8)-2同(3)-2

(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追责的情形。
乡镇/街道
84编制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予以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9981120颁布,19981120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地 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予以公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演练。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乡镇/街道
85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9981120颁布,19981120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乡镇/街道
86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乡镇/街道
87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尾矿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组织汛前安全检查工作不力的;
2.未建立汛前安全检查工作机制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88对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89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乡镇/街道
90编制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7月11日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在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立健全应急水源保护措施,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的;
(2)对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方案组织评审的;
(3)因未严格审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编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编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91妇女权益保障《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维护妇女的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职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权益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认真履行权益保障职责,导致权益受到侵犯的;(二)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权益的行为,未在规定时限内立案查处、结案或者告知处理结果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乡镇/街道
9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拒绝履行责任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乡镇/街道
93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
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通过;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94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批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中共中央于1990年6月27日印发,共六章三十五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擅自拖延换届选举时间的,上级党组织应给予严肃批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对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处分。乡镇/街道
95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由本村负担,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乡镇/街道
96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1998.03.22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二十四条:村选举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封存选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保管。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97村民委员会选举监督;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处罚;责令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乡镇/街道
98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村民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乡镇/街道
99督促村民委员会对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进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00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批准辞职、被罢免或者职务终止的备案《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被罢免、撤换或提出辞职等因故 缺额时,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及时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征求 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补选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 )民政部门备案。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3.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
乡镇/街道
101民兵组织管理《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他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02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1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其他职权追责对象范围: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2.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泄露或者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0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条:省、市、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行政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乡镇/街道
104妥善安排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的生产和生活。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 1989年09月23日发布)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体功,下同)以上的以及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的,应当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二)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省、市(地)、县(市、区)的计划、财政、物资部门每年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其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掌握分配,不得挪作它用;(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一)自幼失去父母,由国家或乡、村基层组织照顾抚养长大的孤儿,并在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职工和城镇户口的;(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予以办理的;
3、擅自增设办理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的;
5、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05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予以办理的;
3、擅自增设办理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的;
5、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06自然灾害救助《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77号 经2016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2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乡镇/街道
107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第九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应当向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08协助河道采砂管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
2.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3.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4.不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乡镇/街道
109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乡镇/街道
110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       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乡镇/街道
111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江西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道、村道建设的投入,安排资金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实行定额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筹措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筹集村道的建设、养护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第五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上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治理,保持乡道、村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六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乡道、村道的大修、中修养护工程计划,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组织实施建设、养护、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损失未进行补偿的;
2. 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
112乡村旅游的监督管理《河南省旅游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突出地方特色,推进区域合作,发挥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乡镇/街道
113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个人)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居委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批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 条件的;
4. 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14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増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15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
(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行政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乡镇/街道赋权
116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行政许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増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1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671号令)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住建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10号修订)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行政许可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乡镇/街道赋权
118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四)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五)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19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20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21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22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56条(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2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在1998年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2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25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26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27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28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29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30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31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由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32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八款: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33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34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35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36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由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37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38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39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40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41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42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43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44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2-152:下放至乡镇政府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扣留、擅自更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干涉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主权,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
145受理、处理旅游服务(景区旅游)质量投诉《河南省旅游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其他职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46就业失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其他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乡镇/街道赋权
14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行政检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辖区内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48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行政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2.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如实记录有关情况的;
3.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未采取有关措施或未依法处理的;
4.未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
5.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49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行政检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50乳制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5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8.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9.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52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53职业供求信息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公共服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发布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54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小型(二)类水库)《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増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55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悬挂宣传品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许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増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56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城市绿化条例》行政许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増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57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其他职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竣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不予竣工备案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竣工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增设、变更竣工备案程序或竣工备案条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58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征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置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置费人办理减、免和退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置款的;
6、在费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59食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増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60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乡镇/街道赋权
16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乡镇/街道赋权
162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 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 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 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乡镇/街道赋权
163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 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政策依据豫政文〔2021〕184号
乡镇/街道赋权
164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 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乡镇/街道赋权
165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乡镇赋权
166对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处罚《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乡镇赋权
167对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处罚《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乡镇赋权
168对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69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70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五项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71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七项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72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九项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73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十项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74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十四项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75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76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77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未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的,未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78对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79对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 (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80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81对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未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未确保公共安全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82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83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84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未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未硬化进出口路面或者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物,未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85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未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未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未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修复或者拆除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86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未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赋权
187对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88对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189对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作出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乡镇/街道赋权
190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程序,擅自收取罚款。
乡镇/街道赋权
191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的处罚《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程序,擅自收取罚款。
乡镇赋权
192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的处罚《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程序,擅自收取罚款。
乡镇赋权
193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的处罚《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程序,擅自收取罚款。
乡镇赋权
194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 围内采石取土、焚烧物品、 堵塞边沟的处罚《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程序,擅自收取罚款。
乡镇赋权
195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程序,擅自收取罚款。
乡镇赋权
196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处罚《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程序,擅自收取罚款。
乡镇赋权
197对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处罚《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程序,擅自收取罚款。
乡镇赋权
198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 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处罚《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程序,擅自收取罚款。
乡镇赋权
199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程序,擅自收取罚款。
乡镇赋权
200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赋权
201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赋权
202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赋权
203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 条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204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 条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5.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乡镇/街道赋权
205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 条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乡镇/街道赋权
206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六项、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5.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乡镇/街道赋权
207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5.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乡镇/街道赋权
208对在居民住宅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的处罚《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5.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乡镇/街道赋权
209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作的罚没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
3.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街道赋权
210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街道赋权


主办: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方城县凤瑞路266号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220001 备案号:豫ICP备2021023589号-1 豫公网安备 41132202000006号

邮编:473200   举报电话: 0377-67266959      举报邮箱:fcxgov@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