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治政府建设

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8

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等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66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宛政〔2023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7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行使相关行政职权,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分别行使乡镇5个领域61项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权限,街道4个领域45项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权限。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乡镇(街道)一并实施。

三、全县行政区域内的15个乡镇和4个街道依照本公告实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

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结。

五、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培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实施机关要主动协调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培训工作,支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及各项保障措施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推动行政执法质量提升。

县人民政府将对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于乡镇(街道)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方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方城县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方城县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3.方城县乡镇(街道)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4.方城县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名单

 

 

 

方城县人民政府

 

202371


主办: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方城县凤瑞路266号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220001 备案号:豫ICP备2021023589号-1 豫公网安备 41132202000006号

邮编:473200   举报电话: 0377-67266959      举报邮箱:fcxgov@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