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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01

方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

杨楼镇人民政府赵超(证号:豫R04-302814)

杨楼镇人民政府刘俊周(证号:豫R04-925393)

杨楼镇人民政府李运仓(证号:豫R04-201625)

杨楼镇人民政府李青红(证号:豫R04-641835)

4人行政执法证遗失。

对以上行政执法证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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