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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林业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19
附件3







方城县林业局保留的权责清单(共94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监督申请人严格依法、依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做好各项工作。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行审查)。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由各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采伐的林木种类、地点、面积、采伐时间、数量等进行监管。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查)。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由各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采伐的林木种类、地点、面积、采伐时间、数量等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八条,进行审查);现场检疫(除按规定可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外,均需经过现场检疫。书面告知申请人。森检机构林业植物检疫员在15日天内完成检疫程序:查验产地检疫记录,或查阅检疫对象普查档案记录,或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或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方城县林业局方城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决定3.决定责任:经检疫无应检有害生物的,给予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方城县林业局方城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
监管5.监管责任:凡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按一批(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一证开具,货证同行;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方城县林业局方城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15日日30日日收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15日日30日日收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上报国家林业局)。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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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15日日30日日收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8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方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监督申请人严格依法、依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做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各项工作。方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日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种苗站7日15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第五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种苗站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方城县林业局种苗站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种苗站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申请人严格依法、依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方城县林业局种苗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0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15日30日日收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1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一般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方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监督申请人严格依法、依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做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各项工作。方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防火办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防火办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方城县林业局防火办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防火办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在森林防火的管理,监督申请人严格依法、依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做好各项工作。方城县林业局防火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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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有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行审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由各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采伐的林木种类、地点、面积、采伐时间、数量等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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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地征占用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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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临时占用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10公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上报国家林业局)。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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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临时占用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上报国家林业局)。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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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乡农业服务中心(林站)对同意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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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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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或造成林地毁坏的;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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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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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1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2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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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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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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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站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站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站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站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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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站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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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十七条:“对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破坏其植被和地貌,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日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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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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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日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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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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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1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2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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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非法推广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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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非法进出口种子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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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种子包装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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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种质资源保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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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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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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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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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日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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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站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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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2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反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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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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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的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二)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四)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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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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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不履行检疫义务,导致危险性病虫传播风险的处罚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疫区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严禁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报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从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重新办理植物检疫手续。”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六)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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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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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 号)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站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 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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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1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十三条:“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禁止排放工业污水、废气;禁止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剧毒药物的,应报经当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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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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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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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 号)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站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 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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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52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站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受理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310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5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站处30日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站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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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站5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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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1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十九条:“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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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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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1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条:“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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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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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1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十三条:“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禁止排放工业污水、废气;禁止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剧毒药物的,应报经当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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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1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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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1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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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1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运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所运(带)实物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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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1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五条:“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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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1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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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日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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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6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日0元以上30日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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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站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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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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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站违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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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站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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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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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3月30日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站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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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3月30日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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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3月30日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二条:“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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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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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3月30日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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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或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处罚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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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1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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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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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对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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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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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对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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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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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假冒销售授权品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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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对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修订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实施,必要是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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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站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拒不补种毁坏树木行为,令其限期补种。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当事人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种的,做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补种的期限或其他补救措施等,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市县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补种树木的巡护。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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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日元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行为,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当事人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做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恢复原状的期限或其他补救措施等,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市县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恢复原状的巡护。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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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十七条:“对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破坏其植被和地貌,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日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令其限期补种。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当事人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做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补种的期限或其他补救措施等,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市县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恢复的种植条件的巡护。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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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0年7月30日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告知当事人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做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暂扣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来源不明野生植物在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环节的监管。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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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日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当事人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做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恢复原状的期限或其他补救措施等,申请行政复议法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巡护。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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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站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站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在查站品种权侵权案件时,需要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强制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控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督促当地市(县)林业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依法封存或者扣押的材料、文件等,进行检查清理,防止证据的丢失。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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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86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六)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时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组织森检机构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事实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的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3.执行责任:由森检机构组织实施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森检机构依法加强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查力度,防止违法调运行为的发生。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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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对逾期不除治森林病虫害的行政强制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时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组织森检机构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违法事实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勘查界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限期除治、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并由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3.执行责任:由森检机构组织实施对违法行为下达的行政强制。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森检机构依法加强对尽责不力造成的森林病虫防治蔓延成灾等行为的检查力度,防止其行为的发生。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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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时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组织森检机构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违法事实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勘查界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限期除治、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并由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3.执行责任:由森检机构组织实施对违法行为下达的行政强制。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森检机构依法加强对尽责不力造成的森林病虫防治蔓延成灾等行为的检查力度,防止其行为的发生。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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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时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组织森检机构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违法事实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勘查界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限期除治、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并由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执行3.执行责任:由森检机构组织实施对违法行为下达的行政强制。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森检机构依法加强对尽责不力造成的森林病虫防治蔓延成灾等行为的检查力度,防止其行为的发生。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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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行政征收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15日30日收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缴款通知书,由政务受理中心通知缴款单位或个人办理征缴手续。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督促林业相关部门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数额、程序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方城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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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行政检查受理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方城县林业稽查队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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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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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92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检查受理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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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决定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方城县林业稽查队
事后监管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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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7232456     投诉机构:方城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72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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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一般采种林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五、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方城县林业局种苗站1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方城县林业局种苗站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方城县林业局种苗站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方城县林业局种苗站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申请人严格依法、依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方城县林业局种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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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备案《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护〔1985〕273号)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依法接收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应急预案》;依法受理。方城县林业局防火办15日30日不收费
登记2.登记责任:及时在备案表中登记;将《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交有关人员存档。方城县林业局防火办
事后监管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方城县林业局防火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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