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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8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此公告。

一、销售电子计价秤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不得销售市斤秤)。

二、使用电子计价秤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执行首次检定和一年一检的周期检定制度,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不得使用市斤秤);不得使用改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及铅封。

三、各类经营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要主动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配备符合标准规范的电子计价秤。各类经营户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明示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或者自行及时到公平秤进行复称,又或者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在公平秤上称过重量后放在电子秤上作比对,看显示的数值是否一致。

四、集贸市场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集贸市场主办方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接受计量业务培训。集贸市场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明确专人管理,做好保管、维护和使用;对场内的公平秤和贸易结算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集贸市场主办方要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如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将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可并处罚款。

方城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作为依法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可自行送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送检程:先备案后检定,即先登录https://psp.e-cqs.cn/egov/shIndex.html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台账维护预约申请或者到方城县市场监管局南二楼最西头质量计量标准化股领取纸质备案表填写电子计价秤铭牌信息完成备案,然后将电子计价秤送至方城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地址:方城县广安路西段路北(原方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电话:0377-67232024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力度,对经公告后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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