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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方城县农业水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各农民用水协会(供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发改委、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经县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调研论证,报经县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农业水价收费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渠灌区灌溉用水价格

(一)鸭河口灌区供水收费

鸭河口灌区方城境内供水收费仍按照《南阳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明确鸭河口灌区供水计量点加强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宛价字〔200158号)标准执行。

(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渠灌区水价

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目前作物种植情况,灌溉保证率按75%考虑,灌溉用水量划分为三个档次。根据作物用水定额的100%和120%进行分档,一档水量在用水定额内,二档水量在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增加20%,三档水量是指超出二档水量的部分。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粮食作物

第一档:用水户年用水量不超出粮食作物用水定额,即不超过153.33m³/亩;

第二档:用水户年用水量在粮食作物用水定额的100%~120%以内,即153.33m³/亩~184.00m³/亩之间;

第三档:用水户年用水量在粮食作物用水定额的120%以上,即超过184.00m³/亩。

2)经济作物(含一般经济作物、禽畜养殖、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林果业、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等)

第一档:用水户年用水量不超出经济作物用水定额,即不超过117.11m³/亩;

第二档:用水户年用水量在经济作物用水定额的100%~120%以内,即117.11m³/亩~140.53m³/亩之间;

第三档:用水户年用水量在经济作物用水定额的120%以上,即超过140.53m³/亩。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执行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全成本水价。一、二、三档水量水价比原则上不低于1:1.3:2,用水定额以县水利局确定的农业用水定额为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粮食作物收费标准:第一档,即用水定额及以内部分,价格为0.15元/m³;第二档,即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价格为0.2元/m³;第三档,即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价格为0.3元/m³。

经济作物收费标准:第一档,即用水定额及以内部分,价格为0.37元/m³;第二档,即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价格为0.48元/m³;第三档,即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价格为0.74元/m³。

二、井灌区农业水价

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发改委以电折水试行办法》精神,结合省市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综合考虑灌溉动力费用、设施维护费用和基层用水合作组织管理费、务工补助等费用,发改委通过联合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组织成本调查,根据县水利局提供的改革区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出井灌区供水价格和以电折水价格。

(一)井灌区供水价格

粮食作物执行运营维护成本水价:定额内执行第一档水价0.22/;超过定额20%(含)以内部分执行第二档水价0.286/;超过第二档定额以上部分执行第三档水价0.44/

济作物执行完全成本水价:定额内执行第一档水价0.34/;超过定额20%(含)以内部分执行第二档水价0.442/;超过第二档定额以上部分执行第三档水价0.68/

(二)以电折水价格

粮食作物执行运营维护成本水价:定额内执行第一档水价0.67/千瓦时;超过定额20%(含)以内部分执行第二档水价0.87/千瓦时;超过第二档定额以上部分执行第三档水价1.34/千瓦时。

经济作物执行完全成本水价:定额内执行第一档水价1.5/千瓦时;超过定额20%(含)以内部分执行第二档水价1.95/千瓦时;超过第二档定额以上部分执行第三档水价3/千瓦时。

用水定额由县水利局按照我省《农业用水定额》有关规定确定。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和《河南省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县水利局《关于制定方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的请示》,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考周边县区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5元/

非居民用水价格3.5元/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乡居民及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食堂、宿舍(公寓)和澡堂等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为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所有用水

四、加强水费计收管理

(一)制定水费计收管理办法。本着服务群众、简化程序的原则,要在建立健全用水协会、规范协会运作的基础上,制定并落实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原则上农业水费由乡村用水协会按照实际用水量收取。

(二)实施改革的渠灌区、井灌区,应积极推行智能卡收费系统,提高水费收取率和管理水平。农户提前充值,转入乡级用水协会的预收账户。无法实现智能卡收费的,由用水协会依据实际用水量足额计收水费。鼓励倡导通过线上支付、扫码灌溉、一卡多用等方式,优化计缴费程序,简化用水户用水、缴费环节。

(三)加强费用协调管理。按用水量定价、动力费用计入水价的灌区,其动力费用由用水协会或水管员组织统一支付。以千瓦时作为计价单位,按照“电费+运维费”模式核定农业水价的灌区,应根据设施管理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中:由电力部门经营或委托电力部门经营的设施,可委托县电力公司代收运维费,实际用水发生后,将运维费划转村级用水小组收入账户,免收手续费;县电力公司按月免费向乡用水协会提供用电量数据,作为成本监审、水价校核的重要资料。其他政府性资金建设的设施,由乡村用水协会收取水费、依据用电数据组织缴纳电费,并负责归集成本监审资料。

(四)规范水费使用管理。用水协会所收水费,在优先支付渠灌区骨干工程水费和井灌区动力费后,重点用于末级渠系的维护,确保农田灌溉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超定额加价的水费,可用于节水奖励支出。

(五)推行水费公开,健全监督管理。各农民用水协会及其分会(用水管护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用水工程管理工作,要在办公场所、缴费点公示供水价格具体标准,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水费收取行为,禁止水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同时,要定期公开用水量和水费收入情况,公开支出的主要项目和具体金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县水利局督促指导各农民用水协会(乡镇用水组织)做好成本资料归集工作,为开展成本监审做好准备。

 

 

 

 方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方城县财政局

 

 

                                方城县水利局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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