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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提醒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29

全县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请广大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现就规范肉类产品市场生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生产经营者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采购肉类产品应当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等信息,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确保货票相符。

二、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具备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措施,需冷藏冷冻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符合温控要求的冷藏冷冻柜销售;经营者应严格索证索票,查验并核对肉及肉制品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如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肉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及制品。

三、加强肉品“边角料”管理。肉类产品经营者销售肉品“边角料”时,应当查验收购者主体资质信息,了解掌握收购用途,并与收购者签订协议,明确其购买的肉品“边角料”不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畜禽肉类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价格等信息。

四、自觉抵制“生鲜灯”。肉类产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倡导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购肉类产品时选择正规商家,索要和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如发现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类产品,请谨慎选购,并及时拨打12315,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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