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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方政〔2020〕15号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方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7日

   

   

   

  方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宛人社〔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通过给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为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全县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2.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3.谁征地、谁保障。由征地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4.同地同价。在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5.可持续、能转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省确定最低补贴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需要,使补贴资金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二、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乡镇(街道)初审,县自然资源和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三、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每次征地,由县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
   (二)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照南阳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进行核算。
   (三)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四、补贴方式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当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

  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五、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前县产业集聚区内符合《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方政〔2012〕2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政策规定进行保障,所需资金按原有渠道支付,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1.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每年给予2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2.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享受10年的就业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96元。征地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到60周岁的就业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120元。

  3.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放征地养老补贴,标准为每月180元。                                        

  4.以上执行标准不再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而变动。
    (二)本办法实施前,产业集聚区内被征地农民符合《细则》规定的,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当时实际征地面积进行补贴。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补贴。     

  (三)全县2008年11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符合《细则》规定被依法征地的,按实际征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户进行补贴,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执行。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方式等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操作难度大,为做好此项工作,县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责任和程序

  1.社保费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各级各部门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县财政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2.组织确定补贴对象和公示。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行政村(社区)对照征地项目的面积、社保费金额,确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确定后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并反馈村(社区),由村(居)民小组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等基本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补贴对象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将确定的补贴对象进行汇总,填写相关材料并分别报送县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审核认定。

  4.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局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进行复审,并将征地批准情况函告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核算所需资金并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后,足额拨付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人社局应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5.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他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七、其他问题

  (一)本办法实施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被征地农民,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2008年11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征收土地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不到位的,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征地部门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后,根据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逐步解决。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台账管理按照附件2办理。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我县已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方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方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台账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1:

   

  方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孙大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希合  副县长

          张宏伟  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吴志高  县政府办副主任

          马金强  县人社局局长

          王  宏  县财政局局长

          陈广福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林  伟  县信访局局长

          朱国明  县审计局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马金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方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台账

  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计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宛政明电〔2019〕54号)“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问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补贴),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解决60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对不满60周岁人员补贴可以先实行台账管理,待其年满60周岁时合并账户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按规定确定补贴对象后,对补贴对象分年龄段实行台账管理

  1.在现有资金中优先解决60周岁以上人员的补贴。

  2.对16—59周岁人员的补贴实行台账管理,其补贴金额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待其年满60周岁时(本息并计)合并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应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台账管理个人账户及时计入并划转至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内一次性返还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缺口资金解决。县财政局根据人社局提供的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的补贴(本息)及终止参保所需的资金于每年1月30日前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为其办理养老待遇或终止参保待遇,待资金无缺口时县财政不再拨付。

  三、被征地农民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被征地农民台账管理账户两部分组成,进行个人账户查询时,两部分应同时查询。

  四、本办法只适用于2008年11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所确定的补贴对象,2019年7月1日以后依法征地的施行“即征即补”。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县人社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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