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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1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方城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622

 

 

方城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和《南阳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宛政办〔2017〕7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秩序,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县各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细致谋划,统筹推进。从我县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我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依照“例外规定”条款实施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三、工作程序

(一)严格规范增量。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原则上于2018 年7月1日前完成存量政策清理,并将清理报告一并上报方城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县物价办)。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清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明确责任分工

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县政府办文件), 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查,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专门会议讨论、审议或领导签发。

2.以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其中,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财政及相关部门意见;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3.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向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各部门的自我审查机构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备案。

4.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涉及职能的由县编办负责审查。各乡镇(街道)的公平竞争审查参照上述责任分工进行。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一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方城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召集人,县物价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办,承担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组织第三方评估等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完善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政策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广泛宣传培训。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牵头,会同物价、法制、商务、工商、财政等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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