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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2-08-17

方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方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方城县中小企业服务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县科技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部门逐步退出具体科研项目的直接管理,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等职责清晰的管理机制。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建立健全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和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各项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第四条  方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县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行业中长期规划、计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重大科技创新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县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承担发电企业日常运行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省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县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八)负责全县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九)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性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方城县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一)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县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点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网络的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二)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订支持政策性措施;指导开展相关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我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十三)根据县政府授权,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协调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承担方城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四)综合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负责县军民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工程)和重要事项;促进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负责全县军民融合发展基础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社会服务领域、应急和公共安全统筹工作;统筹推进网络空间、生物、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负责空间信息应用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数据管理与应用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军工单位改革改制工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军工行业核心能力建设工作;负责科技质量、计量、安全、保密、行业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支持军工企业“军转民”和社会企业“民参军”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核能产业、核设施监管及核事故应急管理、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等涉核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与军工企业的战略合作,协调服务驻方城两属企业;负责两属企业军转干部待遇落实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全县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县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十八) 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十九) 编制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 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园区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 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十二) 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三)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性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负责全县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培育和支持等工作,承担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性措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

  (二十四) 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二十五)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方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方城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全局业务工作的综合汇总;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法治建设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接待、咨询、受理、办理结果公示等工作; 负责组织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后续监督。

  协调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编纂方城科技史志;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保密、科技安全和技术出口审查相关工作;承担方城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研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组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建议。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食盐批发企业的审核、许可工作;承担食盐储备行政管理。

  (二)产业发展股(节能与综合利用股)。组织拟订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和市对口部门用于工业和产业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对策建议,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业态发展;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拟订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企业和项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军工企业行业管理;负责民爆行业监管;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相关工作;负责县政府与央企、省企的战略合作;做好两属企业军转干部待遇落实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全县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三)高新技术股。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性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负责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育发展工作;协调推进全县申请纳入郑洛新自创区辐射区、辐射点的遴选和建设工作;指导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协调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

  (四)农村科技股。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性措施,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

  (五)科技成果股(发展规划与资源管理股)。拟订全县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开展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承担技术市场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拟订科技奖励的政策性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指导县社会科技奖励工作。拟订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统筹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实施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负责全县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承担建设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运行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和运行;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创新调查;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县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省市(重点)实验室、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平台等建设,组织协调创建国家、省创新基地等建设;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六)社会发展科技股。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性措施,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进全县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性措施,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科技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科技评估机构建设;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七)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消费品工业股)。监测分析全县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县内外工业经济运行趋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轻工、纺织、家电、工艺美术、食品、医药和生物医药行业等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落实国家糖精生产计划,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药品储备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指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发电企业日常运行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承担县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

  (八)中小企业股。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性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上级企业服务政策措施,制定全县企业服务工作方案并督导落实;承担方城县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材料和装备工业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智能装备、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承担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信息化股。负责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城信息化应用;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应用;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指导协调全县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推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和应用;参与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工作;承担电子信息、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等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实施,指导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组织实施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联系通信运营商。

  (十一)对外交流合作股(科技人才股)。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指导开展科技、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合作项目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和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计划;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并购、技术引进等;统筹推进区域产业合作、校企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性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全县创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科技创新型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两院院士培育和支持等工作,组织实施科学家工作室、院士工作站建设;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出国(境)培训和日常管理;承担科技外事、对外科技宣传相关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性措施;负责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分类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组织协调外国人才签证制度,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系统,协调处理在我县工作外国专家事项;拟订外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

  (十二)信访股(企业改革股)。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信访稳定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指导拟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方案;承担方城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人事股(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方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3名。

  第七条 方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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