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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关于规范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方财采[2022]5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本局采购工作要体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类采购。

第五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进行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局采购办和项目采购小组。

(一)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曲松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冯争丽同志、副局长王凯同志、副局长赵向阳同志担任;局办公室主任徐营、财务中心主任韩新玉、政策法规股股长谷建峰、机关纪委书记霍岩峰为小组成员。                                                                                                                                                                                                                                                                                                                                                                                                                                                                                                                                             

(二)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统称“局采购办”)。局采购办设在局办公室,采购办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徐营兼任,成员由财务中心主任韩新玉、政策法规股股长谷建峰、办公室副主任王海浩、办公室副主任许可行、财务中心副主任许幸幸、政策法规股副股长张小雅组成。

(三) 每个采购项目设立一个3人或5人以上的采购小组(以下统称“项目采购小组”)。项目采购小组组长由该项目采购业务股的负责人担任。项目采购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采购业务股以及法规、机关纪委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每个采购项目设立一名采购召集人(以下统称“项目采购召集人”),由该采购业务的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局采购办人员相对固定,如因人员工作变动,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局采购办人员名单应当及时调整。局采购办和项目采购小组的具体人员,由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八条  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批本局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四)审定项目采购方式,确认采购代理机构;

(五)确认中标供应商名单;

(六)对未通过履约验收的采购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七)研究审批与采购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采购办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局党组、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审核和汇总各股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本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告、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协助采购业务股、项目采购小组开展采购工作。

(五)负责对采购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工作或对采购项目实施过程监理工作的督查;

(六)协助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结算支付的办理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协助答复对采购的询问、质疑以及投诉;

(九)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

(十)办理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局纪检、监督人员职责

(一)对本局采购工作的全流程进行监督;

(二)监督对本局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计划及预算

第十一条 各采购股室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采购计划(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实际需要确需调整采购计划和追加采购预算的,应提交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二)协议供货、分散采购、自行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 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最新公布的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为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凡实行协议供货(电梯采购除外)、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单个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其余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在20万元以上,工程类(装修、修缮)采购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必须委托方城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

(三)分散采购: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分散采购,可委托方城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委托代理机构的选择,须按程序报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除协议供货、电商直购、定点采购外,货物服务类20万元、工程类50万元)以下、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目录外10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属于自行采购项目且采购数额较小的办公用品、日用等日常消耗品项目(统称“直接采购项目”),按照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直接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进行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河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采购办在中介超市按以下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抽取。采购办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直接选取。采购办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和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三)竞价选取。采购办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和最低限价。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中介超市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2家以上的,规定时限过后,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作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四)随机抽取。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抽取中选方;

(五)其他经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确认的公开选取方式。

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制定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选取方式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九条采购计划备案。凡协议供货、电商直购、定点采购和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达到100万以上的项目,均须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实施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办提出年度采购计划。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的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确因实际需要,可临时提出追加采购计划及其预算。

采购计划书应包括各股对采购项目的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配置、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内容。

采购办提出采购计划书的同时,应填写《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各股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后报局采购领导小组汇总。

(二)局采购办汇总采购计划,编辑成局的采购计划书,进行采购计划备案。

(三)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已备案的采购计划进行审定。

(四)项目采购小组工作会议按照第四章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应当包括规划设计、资金来源、采购方式、技术指标、数量及概算金额等内容。

(五)采购办负责组织、协调对采购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专项审核。

(六)采购办将采购方案报请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方案交由项目采购办组织实施。

(七)需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由采购办负责人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的报批,并由采购办负责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办负责组织、协调招投标工作。应当自行组织或协助代理机构制作采购需求等招投标文件,供投标人或报价人索取。

(九)自行采购项目在招标或公告期满后,由采购办牵头召开评标会议确定供应商初步名单。在取得供应商初步名单后,提交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中标供应商。

(十)《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名单》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在《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名单》上签字确认,提交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十一)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

(十二)供应商确定之后,由本局法人代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相关采购合同。

(十三)合同备案、公开。采购合同签订后,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并在省政采网公开。

(十四)工程类采购项目,局采购办应当分工2名或2名以上人员作为项目实施的监理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直接采购项目,采购办提出采购计划书,同时填报《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局采购办主任审核后,按先后顺序报该采购业务分管领导、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不泄露投标信息,自行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或报价人的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应当采用密封包装方式送达项目采购小组。密封包装应当加密封条,密封条上加盖投标报价单位公章。

自行采购的投标或报价文件应当在项目采购小组开标会议上当面集体拆封。在召开开标会议前,任何人不得拆阅报价或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采购办负责组织、协调处理;解决不了问题的,报请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局采购办应当不定时对采购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督查,发现监理不到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存在较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协调项目中标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局采购办牵头会同有关业务股提出验收小组名单及验收工作方案,报请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局采购办协调、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项目,由采购业务股负责联系聘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的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报告,报局采购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认。

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由局采购办报请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决定。

第六章   采购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履约验收后,局采购办协调相关采购业务股、项目采购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局自行采购项目,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购申请审批表

(二)资金来源文件

(三)局采购小组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记录)

(四)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名单和中标通知书

(五)采购合同

(六)发票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结算报告(工程类)

(九)其他有关资料等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申请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

(二)资金来源文件

(三)采购计划、计划备案回执

(四)中标通知书

(五)采购合同和合同备案资料

(六)发票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结算报告(工程类)

(九)其他有关资料等

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申请资金支付时,应当向财务提交项目报账资料的原件。

第七章  采购文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局采购办是采购文件、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各股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采购文件目录,移交局办公室归档管理。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计划书、备案及回执、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求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图纸、效果图、光盘、磁盘、图片、开会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局纪检、监督人员是本局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过程实施监督。对本局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实现对本局采购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工作人员有违反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标示的金额,除特别注明外,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采用动态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文件通知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股室、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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