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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目录 |
(共89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一、行政许可(18项)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 行政许可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5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6 |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7 |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 | 行政许可 |
8 | 土地复垦验收 | 行政许可 |
9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行政许可 |
10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1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12 | 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1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4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6 | 规划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17 | 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不含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8 | 农村村民住宅涉及的农专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二、行政处罚(54项)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应当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临时占用耕地期满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资料、不现场指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违规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三、行政强制(0项) |
四、行政征收(1项) |
1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五、行政给付(0项) |
六、行政检查(1项) |
1 | 对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七、行政确认(10项) |
1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行政确认 |
2 | 采矿权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4 | 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含四百公顷)六百公顷以下(含六百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地、荒灘审查 | 行政确认 |
5 |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 | 行政确认 |
6 | 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 | 行政确认 |
7 |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 | 行政确认 |
8 | 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贡献奖励 | 行政确认 |
9 |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 | 行政确认 |
10 | 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行政确认 |
八、行政裁决(0项) |
九、行政奖励(0项) |
十、其他职权(5项) |
1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调解 | 其他职权 |
2 | 测绘任务备案 | 其他职权 |
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 其他职权 |
4 | 建设工程规划合格核实 | 其他职权 |
5 |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 | 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