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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2

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失业人员登记表、常住地户籍的,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非常住地户籍的,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根据人员类别:3-8项仅需提供1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由社区服务平台直接办理失业登记;需由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办理的,社区服务平台出具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均可办理。

咨询电话:6729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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