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3年执法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27
方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3年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1)执法主体;(2)执法人员;(3)执法事项;(4)随机抽查事项;(5)行政裁量标准;(6)服务指南;(7)执法流程图;(8)救济渠道;(9)监督方式;(10)受委托组织;(11)其他公示
2.事后公开-(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4)行政检查
事前公示
(1)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 方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执法区域 | 河南省方城县 |
所属领域 | 其他 |
所属部门 | 方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主体类别 | 行政机关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2)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姓名 | 执法证号码 | 执法区域 | 有效期至 |
吴党 | 1616039927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军 | 1616039927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冯宁 | 1616039927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范礼 | 1616039927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庆 | 1616039926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周永哲 | 1616039927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查长伟 | 1616039927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芦延辉 | 1616039927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周文正 | 1616039928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武洋 | 1616039927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簿明乐 | 1616039927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宏勋 | 1616039915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赵东方 | 1616039926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姜灵召 | 1616039916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永超 | 1616039915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辉 | 1616039926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仝克飞 | 1616039916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吴茂林 | 1616039915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赵伟 | 1616039926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辉 | 1616039916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葛康康 | 1616039916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姚士奇 | 1616039920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韩立 | 1616039916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田晓赟 | 1616039915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苏涛 | 1616039916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淼 | 1616039915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梁佳佳 | 1616039917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田宇航 | 1616039916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书林 | 1616039916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朱菁豪 | 1616039916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陈清峰 | 1616039917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玉领 | 1616039917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许春辉 | 1616039917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单红全 | 1616039917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翟晓迪 | 1616039917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陈培培 | 1616039917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毛飞 | 1616039917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余泊 | 1616039917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小栋 | 1616039918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金磊 | 1616039915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新建 | 1616039918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田华 | 1616039926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明海 | 1616039918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国松 | 1616039920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克 | 1616039920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高天雷 | 1616039920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见晓 | 1616039920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爱闯 | 1616039920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科 | 1616039920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薛伟 | 1616039920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新武 | 1616039920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孙涛 | 1616039918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唐川 | 1616039918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海翔 | 1616039918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朱兴旺 | 1616039921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朝阳 | 1616039918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廉鹏 | 1616039918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赵洋 | 1616039918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钲搏 | 1616039919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义尧 | 1616039919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陈通 | 1616039919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辛世栋 | 1616039919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袁满 | 1616039919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毛秀全 | 1616039926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石庆 | 1616039926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贾腾蛟 | 1616039919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徐培培 | 1616039919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扬 | 1616039919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柯 | 1616039919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思东 | 1616039925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欢 | 1616039925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凯 | 1616039922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贵卿 | 1616039922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郭奇 | 1616039922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丁帅 | 1616039922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淼 | 1616039922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玉晓 | 1616039921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洪涛 | 1616039922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郭春岭 | 1616039921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屈耀丽 | 1616039921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金龙 | 1616039922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何方旭 | 1616039922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笑天 | 1616039922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倪德勇 | 1616039921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易小军 | 1616039921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秦英东 | 1616039923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孙峰 | 1616039923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申付明 | 1616039923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胡恒欣 | 1616039923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朋飞 | 1616039923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敬昭 | 1616039923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秦明娟 | 1616039923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俊超 | 1616039923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铎 | 1616039924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吴爽 | 1616039924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高明佩 | 1616039924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洪太 | 1616039924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许澎 | 1616039924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栋梁 | 1616039924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遂建 | 1616039924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郭丛 | 1616039924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关宏超 | 1616039924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姬明高 | 1616039925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燕士进 | 1616039925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韩磊 | 1616039921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徐军霞 | 1616039925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倪中原 | 1616039923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喜霞 | 1616039925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郭德涛 | 1616039925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金幸临 | 1616039921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闯 | 1616039925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权建领 | 1616039921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献伟 | 1616039925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黄文博 | 1616039926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磊 | 1616039926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周小平 | 1616039903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建军 | 1616039903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余军 | 1616039903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周德永 | 1616039903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宣科 | 1616039903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徐伟涛 | 1616039902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跃立 | 1616039902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陈通 | 1616039902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崔玉祥 | 1616039902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包春 | 1616039902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魏温存 | 1616039904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马亚起 | 1616039904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郭天义 | 1616039903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周洪冰 | 1616039908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马高原 | 1616039902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博 | 1616039901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欢欢 | 1616039902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新东 | 1616039902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马森 | 1616039901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孟江 | 1616039901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金峰 | 1616039908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勇 | 1616039901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磊 | 1616039901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勐 | 1616039901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米洪佑 | 1616039901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一帆 | 1616039901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徐闪闪 | 1616039900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殷增华 | 1616039901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厚山 | 1616039900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姬广岩 | 1616039900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蔡茂林 | 1616039900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余欢 | 1616039903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程建 | 1616039903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徐兆会 | 1616039908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周飞 | 1616039900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豪 | 1616039900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袁世骁 | 1616039903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建刚 | 1616039900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姗姗 | 1616039900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军尧 | 1616039908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董坚 | 1616039908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贾向阳 | 1616039908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尹峰 | 1616039908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尚新平 | 1616039908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陈卓 | 1616039908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赵鹏 | 1616039907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荆小俊 | 1616039907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亚玺 | 1616039907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海东 | 1616039907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魏栋梁 | 1616039907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周景航 | 1616039907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吴治涛 | 1616039907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陈高弘 | 1616039907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雷磊 | 1616039907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袁义新 | 1616039906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贾音 | 1616039906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巴想 | 1616039906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陈钢锐 | 1616039906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吴庆法 | 1616039906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一哲 | 1616039906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洋 | 1616039909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陆文生 | 1616039906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鹏 | 1616039906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毛信华 | 1616039909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向濮 | 1616039909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包经纬 | 1616039909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森 | 1616039909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马文超 | 1616039909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马亚伟 | 1616039909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云海 | 1616039905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自任 | 1616039906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倪盟盟 | 1616039905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施相禹 | 1616039905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志广 | 1616039905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健伟 | 1616039905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凌栋 | 1616039905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鹏 | 1616039905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孙东方 | 1616039904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白晓云 | 1616039905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运朋 | 1616039905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武海鹏 | 1616039904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黄献国 | 1616039904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郭恒星 | 1616039904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凯伟 | 1616039904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国强 | 1616039904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黄涛 | 1616039904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高天 | 1616039911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峰 | 1616039911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周国保 | 1616039911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屈武帅 | 1616039910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陈广杰 | 1616039910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马国宏 | 1616039910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郑大宽 | 1616039910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阔 | 1616039910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洪升 | 1616039910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翟海彬 | 1616039910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段得民 | 1616039910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兰林泱 | 1616039910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布明仓 | 1616039909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舒天雨 | 1616039909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陈永革 | 1616039915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佑 | 1616039915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卢建军 | 1616039915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侯丙森 | 1616039914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惠小壮 | 1616039914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明峰 | 1616039914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跃航 | 1616039914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梁秀俭 | 1616039914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伟伟 | 1616039914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孙书召 | 1616039914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董理 | 1616039914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宏军 | 1616039914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丁建军 | 1616039913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建武 | 1616039913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伟 | 1616039913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斌 | 1616039913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郭胜利 | 1616039913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宋晓东 | 1616039913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东亮 | 1616039913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姚明成 | 1616039913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杨威 | 1616039912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宋良福 | 1616039913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艳松 | 1616039912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张国太 | 1616039912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卷军 | 1616039912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森 | 1616039912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薛海涛 | 1616039912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李在山 | 16160399122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侯洋 | 16160399121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马长欣 | 16160399120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王伟 | 16160399119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赵莹 | 16160399118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柴晓 | 16160399117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刘永生 | 16160399116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孙太彬 | 16160399115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郭海霞 | 16160399113 | 方城县建成区 | 2025-12-31 |
(3)执法事项(4)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
一、行政许可(11项) |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
3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4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
8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
二、行政处罚(1029项) | |||
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或者经批准进行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或者经批准进行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涉及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出租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出租的房屋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的 | 行政处罚 | |
72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给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处罚的,对房地产估价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房屋出租人出租住房的,出租人未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房屋租赁人未登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未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房屋出租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给予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给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给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7 | 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8 |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9 |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0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1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2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3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4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5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6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7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8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9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1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2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3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4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5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6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7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8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9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0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1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2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3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4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5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6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7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8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9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0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1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2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3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4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5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6 |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7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9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
270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1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2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3 |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4 |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5 |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6 |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7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8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9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0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1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2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3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4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5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6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7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8 | 对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9 |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1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2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3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4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5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6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7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8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9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1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2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3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4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5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6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7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9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0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1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2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3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4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5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6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7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8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9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0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1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2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3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4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5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6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7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8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9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0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1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2 | 对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3 |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4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5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6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7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9 |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0 | 对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1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2 |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3 |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4 |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5 |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6 |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7 |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8 |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给予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9 |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0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1 | 对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2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3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4 |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5 | 对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6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7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8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9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0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1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2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3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4 | 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5 | 对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6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7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8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9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0 | 对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1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2 | 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3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4 |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5 | 对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6 | 对给予审查机构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7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8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9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0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1 | 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2 | 对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3 | 对注册工程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4 | 对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5 | 对注册工程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6 | 对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7 | 对注册工程师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8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9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0 |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1 |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2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3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4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5 |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6 | 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7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8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9 | 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0 | 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1 | 对给予检测机构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3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4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5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6 |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7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8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9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0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1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2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3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4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5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6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7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8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9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1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3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5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6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8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9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0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2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3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5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6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7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8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9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0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1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2 | 对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5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6 |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7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8 |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9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0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1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2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3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4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5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6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7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8 |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9 |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1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2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3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4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5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6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7 |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8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9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0 | 对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1 | 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2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3 | 对给予勘察企业处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5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8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0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1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2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3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4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5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6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7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8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9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0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1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2 | 对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3 | 对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8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9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0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1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2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4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5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6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7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8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9 | 对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0 | 对擅离职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1 | 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2 | 对私下接触投标人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3 | 对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行政处罚 | |
514 | 对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5 | 对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6 | 对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8 |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9 |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0 |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1 |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2 |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3 |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
524 |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525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6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7 | 对给予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8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9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0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1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2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3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4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5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6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7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8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给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9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0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给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1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2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4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5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6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7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8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9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0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1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2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553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4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5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6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7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8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0 | 对给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1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2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
56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4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5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1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行政处罚 | |
572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3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4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5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6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7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2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4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5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6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7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8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9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0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2 |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3 | 对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4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5 |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6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7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8 | 对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9 | 对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0 | 对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1 | 对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2 | 对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3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4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5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6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7 | 对建筑施工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8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9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0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1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2 |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3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行政处罚 | |
614 | 对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5 | 对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6 | 对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7 | 对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8 | 对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9 | 对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0 | 对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1 | 对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2 | 对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3 | 对企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4 | 对企业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5 | 对企业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6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7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8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0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1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2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黏土砖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3 | 对监理单位未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5 |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1 | 对给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8 | 对给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0 | 对给予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2 | 对给予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4 | 对给予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6 | 对给予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7 | 对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8 | 对给予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9 |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0 | 对给予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1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2 | 对给予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3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4 | 对给予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5 |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6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7 | 对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8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9 | 给予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0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1 | 对给予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2 | 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3 | 对给予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4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5 | 对给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6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7 | 对给予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8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9 | 对给予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0 |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1 | 对给予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2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3 | 对给予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4 |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5 | 对给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6 | 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7 | 对给予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8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9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给予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0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1 | 对给予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2 | 对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3 | 对给予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4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5 | 对给予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6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7 | 对给予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8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9 | 对给予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0 | 对监测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1 | 对给予监测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2 | 对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3 | 对给予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4 | 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5 | 对给予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7 | 对给予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8 | 对建设单位未书面通知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9 | 对建设单位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0 | 对建设单位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移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1 | 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2 | 对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3 | 对监理单位发现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4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5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6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7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8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9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0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1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2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3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4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5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7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8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9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2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3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5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6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7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8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9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0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1 | 对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2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3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4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5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6 | 对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7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8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9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0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1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2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3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4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5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6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7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8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9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0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1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2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3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4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5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6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未经许可擅自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7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8 | 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9 | 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在危险排除之前,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擅自使用或者转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0 |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1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2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3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4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5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7 | 对单位和个人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8 | 对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9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0 |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1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2 | 对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3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4 | 对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5 | 对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7 | 对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私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8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9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0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1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2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3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4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5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6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7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9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1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2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3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4 |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5 |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6 | 对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7 |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8 |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9 |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0 |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1 | 对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2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3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4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5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6 | 对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7 | 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8 |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9 | 对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0 | 对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1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2 |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3 | 对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4 | 对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5 | 对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6 | 对供水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7 | 对供水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8 |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9 |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0 |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1 |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2 |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3 | 对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4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5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6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7 | 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8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9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0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2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3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5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6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9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0 | 对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1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2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3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4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6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7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8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9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0 | 对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1 | 对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2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3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4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5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6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7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8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9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0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1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2 | 对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3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4 | 对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5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6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7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8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9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0 | 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1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2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3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4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5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6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住宅小区进行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7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分户计量用热量收取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8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9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或者查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答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0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1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2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3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4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5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6 | 对热用户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7 | 对热用户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8 | 对热用户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9 | 对热用户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0 | 对热用户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1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2 |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3 |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4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5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6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7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8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9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保持市容整洁,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违规搭建、张贴、吊挂、堆放等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0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1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2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结冰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3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其他应当履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4 | 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的,未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5 | 对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6 | 对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7 | 对建筑物沿街立面违规开门、开窗或者窗改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8 | 对擅自堆放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9 | 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0 | 对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1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2 | 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3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未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物,未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4 |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5 | 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未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未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未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修复或者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6 | 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未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7 | 对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8 | 对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9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0 | 对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1 |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2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3 | 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4 | 对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5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6 | 对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7 | 对随意丢弃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乱扔废旧家具、家电或者动物尸体等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8 | 对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9 | 对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倾倒、排放、遗撒污水、废水或者其他污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0 | 对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丧葬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1 | 对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2 | 对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3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4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5 | 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6 | 对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7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8 |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9 | 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0 | 对在公共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1 | 对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2 | 对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等危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3 | 对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4 | 对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5 | 对损毁绿篱、花坛、草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6 | 对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7 | 对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8 | 对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9 | 对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0 | 对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1 | 对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2 | 对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3 | 对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4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5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6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 行政处罚 | |
967 |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
968 | 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9 | 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0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1 | 对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2 | 对施工单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3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4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5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6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7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8 | 对在中心城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9 | 对在中心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1 |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2 | 对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3 | 对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4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5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6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7 | 对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 | 行政处罚 | |
988 | 对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9 | 对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0 | 对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1 |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2 |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未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3 | 对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未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4 | 对在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5 | 对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6 | 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7 | 对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8 | 对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未采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9 |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0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1 |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2 | 对在城市河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取土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3 | 对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4 | 对在城市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取土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5 | 对在城市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6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7 | 对白河(市中心城区段)未经批准利用河道从事养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8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9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0 |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1 | 对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2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3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4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5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6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7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8 | 对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9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0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1 | 对白河(市中心城区段)水面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2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4 | 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5 | 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6 | 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7 | 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8 | 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9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三、行政强制(1项) | |||
1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
四、行政征收(2项) | |||
1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征收 | |
2 | 城市道路挖掘费 | 行政征收 | |
五、行政检查(11项) | |||
1 |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
2 | 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
3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4 | 对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5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6 | 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
7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
8 | 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9 |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0 | 对城市供水设施运行和供水水质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1 | 对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的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六、其他职权(1项) | |||
1 | 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的公布 | 其他职权 | |
(5)行政裁量标准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中心绿地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二)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高等院校、宾馆、医疗、养老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绿地率标准。”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确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标准可以再降低不超过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标准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于绿地补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所缺绿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所缺绿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所缺绿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完成后,在限期内完成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完成后,逾期五日内完成的。
处罚标准: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完成后,逾期五日以上完成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五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五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未绿化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未绿化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损害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绿地和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并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十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三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应当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后,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在限期内恢复绿地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逾期三日内恢复绿地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逾期三日以上恢复绿地的;或者拒不恢复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次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超过五十株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胸径5cm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胸径5cm以上20cm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胸径20cm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行为;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焚烧、烧烤等危害行为;
(四)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
(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公共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焚烧、烧烤等危害行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六)损毁绿篱、花坛、草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绿篱、花坛、草坪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绿篱、花坛、草坪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绿篱、花坛、草坪面积五十平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七)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五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八)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占用绿地二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占用绿地二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占用绿地五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伤古树名木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损伤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擅自迁移、损伤古树名木致死亡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违规搭建、张贴、吊挂、堆放等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结冰;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一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二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的,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
(二)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三)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四)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太阳能板(管)的,应当规范设置;
(五)建筑物沿街立面不得违规开门、开窗或者窗改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容貌标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不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存在一处或总面积三平方米以下的损坏、剥离或者污损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存在二处以上或总面积三平方米以上的损坏、剥离或者污损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存在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物品一处的。
处罚标准: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存在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物品二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后,在限期内拆除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未拆除,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未拆除,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建筑物沿街立面违规开门、开窗或者窗改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三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三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超出门窗、外墙占用面积五平方米以下的;或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超出门窗、外墙占用面积五平方米以上的;或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不得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物,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在室外或院外作业、进出口未硬化路面或者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在室外或院外作业、进出口未硬化路面或者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污损、破损、残缺一处或总面积一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污损、破损、残缺两处以上或总面积一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任一边长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任一边长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四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任一边长二十米以上的;或单面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二)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四)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3)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长度1米以下的,或者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等构筑物长度一米以上二米以下的,或者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二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擅自在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长度二米以上的,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面积二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出现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拒不改正,经营者组织散发人员五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拒不改正,经营者组织散发人员五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喷涂、刻画、粘贴五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五十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喷涂、刻画、粘贴五处以上十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一百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喷涂、刻画、粘贴十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二百元罚款,最多不超过五千元。
4.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道路及绿地、公园、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建设不低于现行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或未按批准的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三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或未按批准的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清除,经责令后能够立即完全清除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自行清除,不能完全清除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清除,造成地面或异味污染的。
处罚标准:处七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并消除影响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后,未改正到位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随意丢弃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乱扔废旧家具、家电或者动物尸体等特殊废弃物;
(四)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倾倒、排放、遗撒污水、废水或者其他污物;
(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丧葬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本项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违法情形自行掌握。
2.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随意丢弃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乱扔废旧家具、家电或者动物尸体等特殊废弃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物品或特殊废弃物一件的,或者体积在半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物品或特殊废弃物两件以上的,或者体积在半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家禽、家畜一头(只)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家禽、家畜两头(只)的。
处罚标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家禽、家畜三头(只)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倾倒、排放、遗撒污水、废水或者其他污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丧葬物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
一、违反《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七)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设项目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建设项目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未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未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6.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未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未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违反《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不足5平方米且经责令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多次受到市民举报、投诉;全市有重大活动仍进行露天烧烤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服务指南
序号 | 事项名称(主项) | 事项名称(子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 层级 |
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2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3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5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8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BC |
9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BC(不含市辖区) |
10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11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1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1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1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2项”。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1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3项”。 |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16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BC |
17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18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BC(不含市辖区) |
1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BC |
20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BC |
21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BC |
22 | 供热用户信息变更 | 供热用户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抢险、抢修和服务电话,确保供热期间24小时不间断服务。 | 供热用户信息变更 | BC(不含市辖区) |
23 | 供热用户报装 | 供热用户报装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3号令)第十六条 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供热用户报装 | BC(不含市辖区) |
24 | 燃气用户信息变更 | 燃气用户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燃气用户信息变更 | BC(不含市辖区) |
25 | 燃气用户报装 | 燃气用户报装 | 公共服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8号)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 燃气用户报装 | BC(不含市辖区) |
26 | 自来水用户信息变更 | 水表更名、过户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过户的,原用户应结清所欠水费。 | 水表更名、过户 | BC(不含市辖区) |
27 | 自来水用户信息变更 | 水表销户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过户的,原用户应结清所欠水费。 | 水表销户 | BC(不含市辖区) |
28 | 自来水用户信息变更 | 一户多人口核定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过户的,原用户应结清所欠水费。 | 一户多人口核定 | BC(不含市辖区) |
29 | 自来水用户信息变更 | 用水性质变更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过户的,原用户应结清所欠水费。 | 用水性质变更 | BC(不含市辖区) |
30 | 自来水用户报装 | 自来水用户改建报装申请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用水设施的,包括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必须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近、远期用水规划及有关资料。 | 自来水用户改建报装申请 | BC(不含市辖区) |
31 | 自来水用户报装 | 自来水用户新装报装申请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用水设施的,包括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必须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近、远期用水规划及有关资料。 | 自来水用户新装报装申请 | BC(不含市辖区) |
行政许可办理地点:方城县康达路七峰时代广场斜对面一楼便民服务大厅;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豪0377-67262269(方城县城市管理局综合科);投诉电话:15936430167(方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科)。
(7)执法流程图
(8)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方城县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受理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
(9)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377-67232209
(10)受委托组织
受委托组织名称 | 方城县城市管理 执法大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322MB1F12162W |
委托主体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
委托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
(11)其他公示
行政执法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及所属执法机构,担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按照标准模板负责行政执法内容采集,经其主管领导审核后,传递至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后进行发布。
2.事后公示
(1)行政许可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许可信息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或其他 |
许可证书名称 | (先填) |
许可编号 | (先填) |
许可内容 | |
许可决定日期 | |
有效期自 | |
有效期至 | |
许可机关名称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姓名:编号: 姓名:编号: |
(2)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 |
违法事实 | |
违法依据 | |
行政处罚依据 | |
行政处罚类别 | 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
处罚金额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级 |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执法主体名称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案件主办人姓名:编号: 案件协办人姓名:编号: |
(3)行政强制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强制信息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 | |
行政强制种类 | |
行政强制理由 | |
行政强制依据 | |
行政强制内容 | |
处罚金额 | |
行政强制决定日期 | |
执法主体名称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案件主办人姓名:编号: 案件协办人姓名:编号: |
(4)行政检查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检查信息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
行政检查依据 | |
行政检查方式 | |
行政检查内容 | |
行政检查结果 | |
行政检查日期 | |
执法主体名称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姓名:编号: 姓名: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