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义务教育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教体局及全县公办小学(含幼儿园)。

第三条 在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县财政局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各小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四条 县财政局对学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收支规范、监督到位、方便学校和“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进行分工,做到钱账分离、责任清晰。预留印鉴、支付令牌等应分人保管,相互制约。

第九条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经办具体事务,履行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中心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预算一经批复,即具有法定效力,不得随意调整。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确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等有较大的变动,对单位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机构设置和岗位配备

县教体局设置教育经费核算机构(以下简称局核算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依法履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的职责;接受县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机构应设置财务负责人、核算会计、现金会计等岗位人员,负责全县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等。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局核算机构采用“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办法,对学校的经费收支实施会计核算和监督。学校财务实行报账制,学校应设专职报帐员,每月规定时间内(5日至25日)到财政局核算机构报帐。

学校的报账人员原则上应选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的学校财务管理经验,爱岗敬业,热爱财务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担任。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报账员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所有收入,应及时缴入指定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应按规定的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电教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局核算机构申报,局核算机构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等项目应当按照县政府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购进或取得的固定资产应由县财政局资产办批准后入账。工程项目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定期(或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除此外,还应加强对非固定资产财物的管理,设立登记簿,用于登记非固定资产财物的收、发、存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应落实责任人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清理;需要挂账的债权债务限期入账,应收款项及时催办清理,应缴应付款项及时缴存支付,代管款项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七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财务清算,应当由局核算机构负责成立财务清算小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八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移交时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由两部门监交。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九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条 核算机构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簿,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程序

1、各学校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

2、学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

3、报账人员到财政局核算机构报销。

(二)报账手续

1、财政局核算机构负责各学校支出的财务审核。每月的 5-25 日为支出审核报账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各学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完备审批手续,按支出归类,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备书说明。

4、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财政局核算机构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5、每月终了财政局核算机构应及时对账,做到账目相符。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账。

(四)其他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超过 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转账支付。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 30 日内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财务接受主管部门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县教体局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由县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办:方城县宣传网络管理中心 地址:方城县凤瑞路266号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220001 备案号:豫ICP备2021023589号-1 豫公网安备 41132202000006号

邮编:473200   举报电话: 0377-67266959      举报邮箱:fcxgov@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