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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7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原则

学校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收入支出情况;

2、学校固定资产及其增减变动、处置情况;

3、学校大额支出申报及实施情况;

4、学校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5、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6、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学生助学金发放等;

7、教职工及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

三、财务公开的形式

1、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大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3、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四、财务公开的范围

财务公开要面向学校全体教职工和以家长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发布。

五、财务公开的组织

各学校要严格遵照《中小学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控制度、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加强资金支出控制,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包括工会、财务、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民主理财制度及职责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和财产管理,切实依靠教职工管理好学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制订本制度。

    1、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校长任组长,会计任成员,其他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推荐产生。任期一个学年,可连选连任。

    2、民主理财小组隶属学校教(职)代会,它代表广大教职工为学校当家理财。

理财小组职责:

1、审计核对学校每学期的代收代管费等重大收支情况。对大项支出审批表进行论证、审核。

2、监督审计:监督财务收支预、决算的落实执行情况;监督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和财务公开工作;对学校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进行审计,并公布;

3、收集反馈:征求并反映教职工对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学校领导作出答复和整改;向老师解释学校财务情况;每学期末在教师会议上做民主理财工作及学校财务状况报告,并提出财务管理工作建议。


职责类

一、校长职责

全面负责学校的后勤财务管理工作,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引导后勤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严肃财经纪律,努力增收节支,对学校的财务开支进行审批检查。

二、总务主任职责

在校长领导下,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后勤财务工作,是学校后勤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1、协助校长制定各项后勤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制定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2、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遵照勤俭办学的原则,尽可能地利用好有限经费;审核票据;编制学校的经费预算,科学使用经费。

3、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根据教学等方面需要,合理添置、使用和保管学校财产,充分发挥其效益。

4、负责学校的校园建设和校舍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园建设进行科学规划,进行校舍的建设、使用和维修。搞好绿化、美化,保持校园的整洁,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5、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6、搞好学校师生员工的生活福利工作,解除师生员工的后顾之忧。

7、负责对学校后勤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后勤队伍素质,使之树立起服务育人观念。

8、有计划地征求教职工对后勤工作的意见,及时向校长汇报工作,经常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后勤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校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三、会计岗位职责

1、在县教体局和中心学校校长领导下,负责中心学校财务工作,对校长负责,对各学校做好服务。

2、依法做好财会工作,主动建立内控机制。

3、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格履行财会各项手续,及时做好中心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拨款计划、经费安排,及时向校长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4、按规定如实、准确记载、管理好各种帐目,做到帐轻目明、收支清楚、日清月结,学校收支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手续齐备、真实、合法、有效。学校电子账务数据要做到及时送审,按时上报,安全有效。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5、按时上报各项资金的用款计划,按要求将资金拨付到位,严格执行专款专用。按要求完成好学校经费统计以及年终决算等工作。

6、做好全体教师工资变动、核算和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7、妥善理财,开源节流,热情服务,廉洁勤俭,当好校长理财参谋。

8、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财务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建好管好财务档案,并定期立卷归档,做好财务处的安全防范工作,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9、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事务。

四、报账员职责

1、统一负责管理学校现金收付工作。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学习并熟悉财务制度,切实按照财务制度和标准办理各项收付报销手续。按照规定,该收的收,该付的付,受理报销单据,应予严格审查。如发现凭证不实,手续不全,耐心解释,加以拒付。

2、具体负责学校原始凭证的报销、收集、分类、汇总、传递等工作。

3、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原始凭证,以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为收入和支付的依据,所有支出必须有经办人、会计、财务负责人、校长等签字,发票要素必须齐全,对不符合制度和规定的经济业务,不予报销,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支付。

4、认真做好各种学生资助金等发放工作。

5、做好各项代付款项和水电的收付工作。

6、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事务。

 

五、财产管理员职责

1、树立爱校如家和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

2、负责全校的教学用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维修材料等物品的保管工作。

3、做好物资的出库、入库验收登记手续。物资入库一律开箱开包点数、验收质量,逐项入库登记,及时发放办公用品、教材、作业本、生活用品、维修材料、清扫工具、桌凳等,对库存物资要按规定建立帐本,与报账员配合定期盘点对帐,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4、物品报损报废,必须得到领导批准。

5、勤俭节约,细心保管,防止积压、浪费、损坏、被窃,作到物尽其用,使用合理。做好保养工作。

6、经常检查各班的课凳桌、门窗、玻璃、黑板及一切公物的保管情况,并做好检查登记,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7、做好防盗、防霉、防火等物品安全工作,搞好库房卫生。

8、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事务。


制度类

一、支出管理制度

1、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2、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3、按照县教育体育局的规定,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报账制。报账员具体负责学校原始凭证的报销、收集、分类、汇总、传递以及资金的收支等工作。

4、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采买用品除教学中必备的办公用品外,其他各学科需用物品由该科教师向分管领导申请(填写申请表写清事由)并得到同意后方可购买。领用各种用品要登记、签名,并说明用途,做好明细。所有支出严格实行“三审一签”制度,即必须有经办人、会计、总务主任等签字,发票要素齐全后交分管校长签字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对不符合制度和规定的经济业务,不予报销,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支付。

5、严格控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的费用,包括免杂费补助和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降温、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和住宿费等开支。

6、学校要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严禁超财力支出。各类支出严格执行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费、会议费、租车费,凡接待、租车必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并经校长批准;严格奖金、津补贴的发放。

7、除政府采购、基建维修支出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外,其余支出凡一次性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通过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报市教育局同意。

8、学校支出须使用合法票据。

二、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满足师生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学校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1、管理和使用。

(1)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2)保管员负责财产台帐、总账、明细帐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分发、使用、调拨、登记、维修工作,定期检查核实分管的财产,随时记录财产的变动情况,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学校财产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专用设备要专管专用,财产设备的使用须有领用、借用、回收手续。

(3)学校会计协同保管员一道管理学校资产帐务,建立财产物资辅助帐。

(4)各部室、班主任、办公室人员、全体教师要管理好各自保管及使用的校产。班主任负责教室内学生桌椅、电教设备、讲桌等物品的保管;办公室人员负责办公室的电脑、办公桌椅、净水器等物品的使用,在每学期初对各自负责的校产进行登记和检查,保管人员签字确认,期末统计校产的损坏情况,对人为损坏的物品要进行赔偿。

(5)、学校教职工调离,必须在5日内办理公物和房屋归还移交手续,经财产保管员签字后,学校行政才可办理调动手续。

(6)凡造成校产损失、被盗等照价赔赏,特殊校产加倍赔赏。

2、资产帐、册

(1)保管员应对固定资产建立财产登记清册,记录所分管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值等。

(2)必须做到帐册记录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3、固定资产减少的鉴定、报批

(1)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转让,应经学校校长批准。建筑物、贵重设备的报废、报损和转让,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2)固定资产经鉴定不能使用且无使用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单,经学校校长批准方能报损,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3)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4)保管员要经常清点各室、各位教师保管的校产,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2、严格按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专项使用,不隐瞒、截留、挪用。

四、财务公开制度

1、建立民主理财、公开理财、科学理财的财务管理机制,健全财经审查小组,定期审查学校财务。

2、实行校长监管、副校长分管、限额以上支出校务委员会决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3、学校要定期向财经审查小组和教职工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内部牵制制度

为了在经济业务处理中查错防弊,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学校财物的安全完整,制订学校内部牵制制度。

1、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分工负责。

2、经费的报销需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校长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重大经济业务须经校委会研究决定。

3、财务印鉴必须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保管。

4、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


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们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加重追究责任:(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挥霍浪费的;(二)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校服费、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三)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四)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五)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六)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七)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责任人可按照下列五种形式分别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

八、责任追究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同时取消责任人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九、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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