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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县域工业企业加快实施“三大改造”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30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县域工业企业加快实施“三大改造”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支持县域工业企业加快实施“三大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1116

 

 

 

 

支持县域工业企业加快实施“三大改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制造2025》《河南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14号)、《河南省2018年转型发展攻坚“三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转型办〔2018〕3号)、《南阳市2018年绿色化改造行动计划》《南阳市2018年工业智能化改造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和十三届县委九次全会决议,结合我县工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省、市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三大改造”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县委九次全会关于“要在实现‘11533’目标的基础上,以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县为目标,以招商引资扩总量和支持工业企业加快‘三大改造’步伐提质量为抓手,致力打造以轴承为重点的机械装备和以超硬材料为重点的新材料300亿级先进制造产业集群、年产值100亿元的特色农产品及加工产业集群和年产值100亿元的高科技、高利税的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产城一体、产游融合高新科技园区”的决议和部署,突出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加快“三大改造”步伐,着力提升竞争优势,进而推动我县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产业上档升级。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三条  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着力发展应用智能装备、智能配套工具及零部件等,实施“机器换人”、“设备换芯”、“生产换线”;大力培育国家、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探索智能制造整体方案提供商等新型合作模式,致力于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四条  绿色化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围绕大气、水、涉重金属污染治理和节能降耗减排等,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基础工艺、特别(超低)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改造等,促进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第五条  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三对标四提高”(对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动产品提质、企业提效、产业提升、结构提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加快技术研发、设备升级、工艺改进和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制造、应用,通过技术改造降成本、提效率、节能耗,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县财政设立支持工业企业“三大改造”专项资金,以“后补助”的方式进行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

第七条  对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其智能化改造项目在享受省、市扶持政策的同时,县财政再给予10%的补助;对因规模小,享受不到省、市扶持政策的,县财政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投资进行的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项目,在享受省、市扶持政策的同时,县财政再给予10%的补助;对因投资规模小,享受不到省、市扶持政策的,县财政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技改项目的设备、研发投入,符合省、市扶持政策的,在享受省、市扶持政策的同时,县财政再给予10%的补助;对因投资规模小,享受不到省市扶持政策的,县财政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三大改造”荣誉的工业企业,县财政按照上级奖励标准再给予50%奖励。

第十一条 对研发和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的,在享受省、市扶持政策的同时,县财政再按照省、市奖励总额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上工业企业项目,符合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标准的,给予设备投资总额10%的补助。对单批次新购置检测检验装备总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市级及以上研究开发平台,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实施“三大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的,在享受上述对应条款有关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且未享受上级贷款贴息政策的,县财政再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认定标准参照省、市有关方案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入驻方城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的工业企业;

2.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3.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符合环保要求,无较大安全事故;

4.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项目要有备案、可研或其他相关证明;

6.近3年无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或财政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申请表;

3.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企业)核准(备案)文件或企业提供项目实施的证明资料,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

5.项目申请说明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

7.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购买设备、技术和研发等的合同、 发票、清单、付款凭证等;项目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单、结息单和结息汇总表等;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会计报表;新入驻企业或项目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入驻以来的财务报表;

9.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支持资金兑付办法

第十八条  支持资金兑付由方城县工业和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其程序如下:

1.申请企业在实施“三大改造”前,需向县工业和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备案,确定改造计划;

2.改造完成后或新建企业建成投产后,由申请企业填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县工业和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由县工业和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工信、科技、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必要时也可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正式报告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送县财政局评审。已享受市级及以上补助、奖励政策的项目,不再审核,直接进入签批程序;

3.经县财政局评审、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县财政局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兑付发放。

4.原则上与省市“三大改造”项目政策同步兑付执行。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十九条  由县工业和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可行性的审查把关,重点在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行、有效。

第二十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个申报年度内申报多个项目的,投入资金不能重复计算,后补助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生产经营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报奖励与支持资金要据实,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及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按照《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豫财监〔2014〕243号),将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列入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其今后一定时期有关资金申报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在申报期间及申报后,违反财政、审计、税务、环保、信贷等法律法规或搬迁、变更注册地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全额退还已发放的支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原则上与省、市“三大改造”有关扶持奖励政策文件同步施行。属新建企业的,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方城县工业和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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