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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2-08-22

                          县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能

 方城县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建设项目管理股、环境监测站、法规宣教股、污染防治总量股等6个科室。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县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负责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审批全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负责落实县污染减排目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污染源调查工作,管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提出全县污染源限期治理建议。

(五)负责县环境监察工作,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征收排污费,调查处理县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

(六)组织县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陆地水体、大气、土壤环境的保护;监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技术应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处理群众关于环境的来信来访,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方城县育才路17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节假日另作安排)

联系方式:0377-67232837

负责人:贾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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