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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5




统一编号:FCZF-4113222023010     发布机构: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成文日期: 2023年7月5日                 发布日期:2023年7月20日                 体裁:通知



文号: 方政办〔2023〕36号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3年7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25日               索引号:2023072016020049


方政办〔202336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号:FCZF-4113222023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方城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720

  

方城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方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县户籍人员在方城县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条 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方城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评定委员会会议。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人社、财政、教育、卫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住建、工会、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担任。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赠或者捐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见义勇为资金。

    第六条  按照《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抓获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第八条 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见义勇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或最近的时间起算。

第九条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举荐、申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举荐、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举荐人、申报人需要补齐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荐、申报或者自行调查核实情况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60日;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发放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经方城县评定委员会确认属见义勇为的,颁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城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光荣牺牲或有身体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见义勇为人员;

(三)见义勇为行为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

(四)两次以上被方城县评定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认定后,对符合省、市规定的,应当向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省、市级奖励。向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奖励的,应当提供符合本实施办法以及省、市要求的相关材料,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出具评定意见,按照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等情况,方城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医疗机构应当开通抢救“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治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费用超过50万元的,由县财政暂付。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无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前款所列费用:

(一)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或者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财政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将政治过硬、群众公认、参政议政能力强的见义勇为人员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纳入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评选范围。

第十七条 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援助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见义勇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对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或减免诉讼费,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因监护人见义勇为伤亡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农村宅基地划分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县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事迹材料分送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按照相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工会、团委、妇联进行表彰。

县残联要积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且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见义勇为残疾人员办理残疾人证;并帮助见义勇为残疾人及其直系亲属解决在就业、就学、住房等各种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组建以见义勇为英雄命名的志愿者团队,发挥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标杆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事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优惠待遇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荣誉称号,依法取消相应待遇,并由相关部门追缴发放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县公安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0日印发

 (共印120份)



解读关联:政策解读|方城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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